山东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一年 发现179个线索
环保局答复已整改其实排污企业仍在生产
齐鲁晚报7月26日讯一家污染企业排放污水, 把县环保局送上了法庭, 而提起诉讼的是检察机关。
2014年9月, 庆云县检察院在审查某公司污水处理厂厂长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时, 发现这家公司一直在未通过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违法生产, 排放大量污水造成环境污染。 庆云县党委政府责成环保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而庆云县检察院调查发现, 庆云县环保局虽然对该公司多次作出行政处罚, 但在监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为此, 庆云县检察院先后两次向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 督促环保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督促该公司整改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庆云县环保局虽然予以回复, 却仍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 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当时环保部门给我们的答复是已经整改, 但是我们通过侧面了解, 包括到供电、 税务部门了解用电、 纳税等情况发现, 排污企业仍然在运转, 没有完全整改。 ” 一位办案检察官回忆。
发出两次检察建议依然如此, 2015年12月16日, 庆云县检察院向庆云县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确认庆云县环保局批准该公司进行试生产、 试生产延期和直接收取该公司缴纳20万元罚款的行政行为违法, 撤销其违法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其依法履职。
2016年6月20日, 庆云县法院一审宣判, 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这是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
不过, 像这样真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情况并不多见。 山东省检察院民行二处相关人士介绍,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 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 “对于检察机关建议监督, 大部分行政机关均能及时接受并整改回复, 这类案件90%以上都能通过诉前程序得到有效解决。 ”
为确定被告排查了16家作坊企业
根据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除了行政公益诉讼, 还包括民事公益诉讼。 实践来看, 目前还是后者较为常见。按照要求,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 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临沂市检察院提起的全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即是如此。 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龙王河为临沂市柳清河支流, 是下游村庄、 农田、 养殖、 企业的主要水源。“2014年, 镇政府刚投入几百万元对河道进行清淤、 种植水草。 ” 办案检察官说, 但很快, 人们发现不对劲, 河流被污染了。
检察机关在履行公诉职责中发现,曲树勇、 刘成良、 张士海、 唐宽龙在没有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 分别进行铁钉镀锌、 电镀加工, 把废水非法排放到司家庄下水道, 废水由此流往龙王河内。四人排放废水, 造成龙王河水质被严重污染。 经对龙王河因污染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损失价值达141万余元。
四人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但经调查,辖区内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 在履行诉前程序后,临沂市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 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实际上, 这类案件往往比较复杂。在这起案件中, 仅确定被告这件事情,检察机关就费了不少工夫。 群众只是举报有人污染, 但是污染者是谁? 是公司还是个人? 除了这几个人还有没有其他污染者? 检察机关一步步排查, 整整用了9天时间、 排查了16个作坊、 企业, 在确认没有其他企业、 作坊或个人有排污行为后, 才最终确定了这四名被告。
个别地方和单位对公益诉讼认同感不足
作为一项新生事物, 面对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也在摸索。
“这类案件调查取证相对困难, 比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污染行为和污染物的调查核实、 损害后果评估鉴定等, 专业性较强、 举证要求较高。 ” 省检察院民行二处有关负责人分析, 例如对污染造成的损失鉴定, 目前具备资质的机构少, 加上有的鉴定费用比较高, 费用如何保障? 有的鉴定需要非常长的时间, 等到结果出来了, 污染损害已经发生了变化等等, 这些都需要考虑。
再如在确定被告和诉讼请求时要斟酌, 充分考虑被告的执行能力, “有的案件中, 赔偿的话需要几百万, 但污染者没有这个能力, 我们要提出怎样的诉求才能实现公益诉讼的目的? ”
而在行政公益诉讼中, 存在少数地方反应过度的情况。 “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通过检察监督有效纠正行政机关不作为、 乱作为, 督促其依法履职, 促进依法行政, 而不是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 ” 但案件办理中发现,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尚未得到相关部门、 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认同, 一些地方还没有转变观念, 还不能接受并适应行政机关当被告的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