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6年时间7场官司,检察院抗诉一锤定音

25.05.2015  14:01

主持人: 说到房子,对于每个家庭来讲都是生活的必须品,很多人辛苦奋斗了大半辈子也都是为房子在打拼,可近年来由房子引起的纠纷案件却与日俱增。近日,枣庄市薛城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的检察官们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帮助当事人讨回了房权,了结了一桩长达六年的诉讼,用自己的行动给了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赢得了群众的支持和认可。

同期: 当事人刘某

我为了这套房子,我打了七次官司,要不是检察院,我还不知道怎样保障我的权利呢。

解说1: 说话的这个人是刘某,他是枣庄市薛城区矿业公司的一名普通职工,2007年9月,他在薛城某高中附近的一个小区看中了一套房子,很快,通过中介,他与卖房者邹某见了面。见面之后,双方就房屋价钱达成了一致,并签订了合同。

同期: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长王冲

在本案中,房屋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都是张某,而邹某是张某的妻子,张某因为工作需要,被单位外派到外地工作,因此在卖房的时候无法到场,所以在本案中,和刘某商谈房屋价格,找中介公司,以及他们双方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都是由邹某完成的。

解说2: 双方约定,邹某将房屋出售给刘某,在收到房款后,把房产证及钥匙交给刘某,并协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同期: 当事人刘某 

我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把钱给邹某了,邹某把钥匙房产证交给我,我开始对房子进行装修,并且入住了。2007年10月,张某从外地回来,说他不知道卖房的事情,合同上签名不是他本人签的,说我侵权了,把我告上了法庭。

解说3: 在开庭过程中,刘某向法院提交了2007年10月分别与邹某、中介及张某的电话录音。刘某与邹某的电话通话录音显示,邹某认可张某知道其卖房子的事情,张某同意刘某到房产交易大厅先付款后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薛城区人民法院认定邹某与刘某签订的合同是张某和邹某的共同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官司是打赢了,可是房子怎么办?万般无奈之下,刘某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张某和邹某协助他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

薛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要求张某、邹某协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定邹某未经张某的同意及授权,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属侵权行为,刘某提供不出张某认可的证据等,判决刘某败诉。

同期: 当事人刘某

我心里当然很不服气,几年打官司都判我赢了,怎么到了最后,官司又输了呢?于是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我找到了检察院。

解说4: 想不通的刘某找到了薛城区检察院民行科的检察官,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因此立即向市检察院民行处做了汇报,市检察院民行处认可了薛城区检察院民行科的观点,根据法律规定,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

同期: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长王冲

根据刘某提供的他和张某之间的录音可以证实,邹某已经处分房屋的行为征得了张某同意,售房应当是张某、邹某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在本案中买卖合同的效力已经被生效的每一次判决所确定。因此,刘某有权要求张某、邹某夫妻二人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解说5: 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院的观点,认定邹某与刘某签订的合同是张某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因此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刘某胜诉。

同期: 当事人刘某

感谢检察院,感谢检察官。这几年把我搞的是身心俱疲,要不是检察院,我的房子还要不过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