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检验检疫部门:不可盲目开展跨境电子商务
新华网山东频道7月15日电(记者张旭东)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业态,有助于激发经济发展活力,也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便利。但山东检验检疫部门提醒,不可盲目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活动。
山东检验检疫部门介绍,根据相关规定,以下货物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入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动植物源性食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名录》和《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的商品;除生物制品以外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核生化等涉恐及放射性等产品;废旧物品。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除禁止入境类商品,对其他整批入境、集中存放、电商经营企业按订单向国内个人消费者销售的消费品,属于国家实施质量安全许可管理或列入法检目录的产品,按重点监管类监管,进行现场核查,实施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质量安全监测,可采信第三方检验结果,必要时可对第三方检验结果实施验证。
对于禁止和重点监管类以外产品按一般监管类监管,对此类产品采取基于风险分析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机制,实施事后监管。按照加快发展与完善管理相结合、有效监管与便利进出相结合的原则,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实施备案管理,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实施集中申报、集中查验、集中放行等便利措施,对风险度低的进境产品快速验放。构建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以事前备案、事中监测、事后追溯为主线的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也将实施,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纳入监管范围。跨境电商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跨境电商以备货入境模式向国内个人消费者销售食品的,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中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首先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进行审核”;“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