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划定森林生态保护红线 确定最低森林覆盖率
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林业厅厅长刘均刚等相关负责同志,解读《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均有林地面积为0.45亩,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五分之一。人均林木蓄积量1.27立方米,为全国平均水平的十分之一。林业用地少、荒山荒滩自然条件差、造林成本高、林地逆转流失严重等问题依然存在。要解决这些矛盾,就必须运用法治思想、法制理念,不断加大林业立法力度,坚持用法律手段调整利益关系,规范行政行为,依法推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建设。
《条例》共有7章60条,主要规范了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森林资源利用、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实行森林生态红线保护制度
生态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人居环境安全、生物多样性安全的生态用地和物种数量底线。生态红线具有不可替代性和无法复制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国家林业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提出划定林地、森林生态红线,明确数量底线。为落实“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明确生态用地和物种数量底线,严格森林资源保护,《条例》规定实行森林生态红线保护制度,省人民政府根据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安全的需要,划定全省森林生态保护红线,确定最低限度的林地面积、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
明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决定》指出要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从制度上来说,我们要建立健全资源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制度,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制度约束作用。
根据《森林法》、《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在《条例》中进一步明确由省人民政府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对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和管护者进行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给予补偿。
明确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指出:坚持并完善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条例》对此在第五条规定了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条例》第四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行政首长负责制,将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等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监督考核。通过这两条规定来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的考核,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对森林资源和林业发展的重视程度。
扩充和完善了造林绿化方面内容
近几年来,山东依托国家淮太流域防护林、沿海防护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大力实施荒山造林、防沙治沙、水系林业生态防护林和农田防护林等建设,森林资源有效增长,但总体来讲我省依然是少林省份,森林覆盖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为顺利完成省政府2014年提出的三年大造林行动的任务目标,尽快提高我省森林资源覆盖率和蓄积量,未来几年要加快实施荒山绿化和退耕还林工程,搞好省会周边绿色廊道、鲁冀交界大型林带建设。《条例》中进一步扩充和完善了退耕还果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