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乌高速山东莱州段致12死交通事故8人被批准逮捕

07.06.2015  13:53

  备受关注的“荣乌高速烟台莱州段致12死交通事故”有了新进展,事故中涉事货车实际车主、押运员、驾驶员、股东等8人被批准逮捕,2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今日公布《关于荣乌高速烟台莱州段“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报告的批复》,根据该文件,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董忠民等24人被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月16日,荣乌高速莱州段发生一起四车连环相撞事故,其中一辆运送汽油的罐车碰撞后汽油泄漏起火燃烧,造成12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山东莱州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开展案件侦办,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经公安机关侦查,1·16荣乌高速事故中涉案罐车的运输、生产单位的责任人、货物托运人、罐体检测企业负责人、车主、驾驶人等8人因为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罪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被警方刑拘。事故中,罐车和越野轿车的驾驶员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本应刑拘,但因伤未愈,被警方采取了控制措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荣乌高速烟台莱州段“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15〕123号

  济南、东营、烟台、威海、德州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同意荣乌高速烟台莱州段“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荣乌高速烟台莱州段“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责任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荣乌高速烟台莱州段“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依法依纪追究以下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崔国辉,冀JR2887重型罐式货车实际车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2015年2月3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崔洪范,冀JR2887重型罐式货车押运员,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2015年2月3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柳敬宏,冀JR2887重型罐式货车驾驶员,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因事故中受伤正在接受治疗,2015年2月26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4.张 勇,沧州临港广通运输有限公司股东,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2015年2月3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5.张玉振,沧州临港广通运输有限公司股东,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2015年2月3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6.李仁臣,济南泽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5年2月13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7.刘明元,济南泽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技术人员,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2015年2月13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8.于明生,济南泽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5年2月13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9.杨 亮,德州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