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民抗拆致两死案重审 省高院曾撤销中院死刑判决

18.01.2017  15:07
  公诉方潍坊市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丁汉忠先在被拆院内用镰刀砍杀受害人黄中太,又在其他工作人员施行正当防卫,解救黄中太后,持另一把镰刀追砍受害人黄国厚,导致二者伤重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予以起诉。被害人黄中太和黄国厚的诉讼代理人亦同时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要求判处犯罪嫌疑人丁汉忠死刑立即执行,并分别赔偿70万和38万。

  

资料图 

  1月17日9时30分,山东潍坊农民丁汉忠抗拆致两人死亡案的二次一审在潍坊市昌乐县法院城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2013年9月25日,丁家山村村委联系施工人员黄中太、黄国厚等人对丁汉忠居住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在因此诱发的冲突中,丁汉忠持镰刀挥砍,致黄中太、黄国厚死亡。

  公诉方潍坊市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丁汉忠先在被拆院内用镰刀砍杀受害人黄中太,又在其他工作人员施行正当防卫,解救黄中太后,持另一把镰刀追砍受害人黄国厚,导致二者伤重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予以起诉。被害人黄中太和黄国厚的诉讼代理人亦同时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要求判处犯罪嫌疑人丁汉忠死刑立即执行,并分别赔偿70万和38万。

  被告辩护律师燕薪提出,导致本案中房屋被拆除的丁家山村“增减挂钩项目”从批准通过到具体实施中存在大量非法、违规因素,根本不是合法拆迁,因此“本案诱因并非拆迁纠纷,而是纯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损害他人人身和财物安全”,丁汉忠是在安全受到威胁,急迫至八分钟内拨打三次报警电话的情况下做出的“正当防卫”。

  被告另一辩护律师张维玉认为,丁家山村负责动迁的小组在并未确定被拆房屋归谁所有的情况下进行强制拆除,对本案负有重大责任。公诉方提供的大量证词来自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矛盾众多,不可信。侦查机关办案存在重大问题,鉴定取证过程疑点众多,可信度低。综合以上要点,两位辩护律师对被告人丁汉忠进行无罪辩护。

  据了解,2014年1月16日,潍坊市检察院曾提起公诉,指控丁汉忠犯故意杀人罪。7月28日,潍坊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丁汉忠死刑立即执行,赔偿两位死者家属各2.1万余元。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16年4月,山东高院以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在本日开庭的二次一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被拆房屋归属权以及案发现场具体情况等重要事实问题进行了辩论。

  被告人丁汉忠表示,被拆除的三间房屋曾归属父母,后为自己所有,平时一直是自己的儿女居住。父亲生前曾口头讲明,三间房屋归他所有。因此,他才花费三万余元整修房屋。

  公诉人对此表示异议。根据公诉人展示的丁汉忠母亲、大哥、四弟、姐姐、妹妹、叔叔以及时任村支书等人的证言显示,因担心在外工作的四儿子回家无房,丁汉忠的父亲在死前订立遗嘱,表明待老伴也去世后,房子归属四儿子。除老三丁汉忠外,家庭成员中的母亲和其余五位子女均早已知晓此份遗嘱存在并同意。

  公诉人的证词显示,丁汉忠在拆迁工作伊始,申报了该三间房屋的所有权。待四弟声明自己才拥有房屋的归属权后,丁汉忠转而要求得到整修房屋的补偿,“证明他已实际放弃了所有权而选择债权”。公诉人还表示,拆迁时,房屋实际所有人、丁汉忠的四弟已将该房屋处置权委托给了村里的工作小组。

  丁汉忠在庭审时坚称自己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并表示案发前不知道有遗嘱存在。其辩护律师辩称,经过笔记鉴定,该遗嘱由受益人,即丁汉忠的四弟代笔,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且即使遗嘱真实存在,房屋目前也应归丁汉忠的母亲所有,而丁汉忠的母亲在省高院第一次二审时已重新作证,证明二老将房屋给了丁汉忠本人。

  辩护律师还认为,拆迁当时,丁汉忠的儿子、女儿在该屋长期居住,大量物品存放在屋内,对该屋的实际使用权不容置疑。拆迁之前,丁汉忠未得到有关拆迁的有效通知,也从未有人将所谓遗嘱向丁汉忠予以出示确认;当日已是该房屋第三次遭遇被拆,丁汉忠此前两次阻止拆迁后,先后报警,前往法院申请立案,进行信访,均未得到有效的处理。鉴于以上情况,不应让其承担明显由他人过失引发的责任。

  辩控双方辩论的另一个重要事实是案发时的具体情况。公诉方认为,被告人丁汉忠先在被拆院内独自面对受害人黄中太时,用镰刀将其砍倒,又在其他工作人员为解救黄中太冲入院内时,持另一把镰刀主动追砍受害人黄国厚,导致二者伤重死亡。公诉人出具的部分现场拆迁人员的口供,丁汉忠的儿子、妻弟的口供以及昌乐县检察院出具的一份丁汉忠的供述全部或部分提及了公诉人员表述的情况。

  丁汉忠对此予以否认,称“完全是虚构的”。对于昌乐县检察院提交的他的供述,他表示“毫无印象”;对于其儿子和妻弟的口供,他表示二者当时并不在院内,不可能知道情况。

  辩护律师提出丁汉忠的儿子、妻弟的口供以及昌乐县检察院出具的丁汉忠的供述系非法取得,属于非法言辞证据,应予排除的意见;并表示现场拆迁人员的口供来自于利害相关方,且很多细节互相矛盾,可信度很低。对于部分不符合常识的证言,希望法院予以实地勘验。

  合议庭当庭表示,无法证明丁汉忠的儿子、妻弟的口供以及昌乐县检察院出具的丁汉忠的供述系非法证据,但其可信度和效力,会综合其他证据进行考量。对于辩护律师的其他意见,合议庭已认真记录,并在之后予以研究决定是否采纳。

  丁汉忠自己辩称,案发当日下午,他和儿子先是在院内拍摄拆迁的照片,遭遇拆迁人员暴力阻止,儿子被人架至院外。为阻止发掘机继续拆迁,他进入被拆迁的房屋内,希望以此阻止拆迁。随后,多人进入屋内将其推打至屋外,拳打脚踢,并有人用铁锹“”他的头部。流血慌乱之中,他随手拿起一根“棍棒物”乱挥。后来则“不知道什么情况”,直至昏了过去。直至公安机关将其带入看守所,他才逐渐恢复意识,知道自己砍了两人。

  此外,辩控双方还就鉴定程序、材料,人证、物证可靠性,以及如果构成犯罪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诸多事实性问题进行了辩论。

  中青在线记者注意到,2014年潍坊中院做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丁汉忠多年来对被拆房屋处于占用,案发当天,施工人员未经商定即拆除房屋,又为防止因拆迁伤及丁汉忠及其亲属,对阻止拆迁的丁汉忠父子有摁倒、拖拽等行为,在行为方式上欠妥当,应当认定黄中太等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

  但该判决也提出,丁汉忠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也未采纳“丁汉忠多次自行报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丁汉忠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系非法取得,属于非法言辞证据,应予排除”等辩护意见。综合以上事实,该院做出了故意杀人罪,予以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2016年4月,以上判决被山东高院以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予以撤销,并发回重审。

  本次二次一审于2017年1月17日9时30分开庭,22时15分结束。审判长宣布,因案情重大复杂,将择日另行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