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突发病猝死 的哥被死者家属状告没及时抢救

20.10.2016  13:34
  “发现情况后立马送最近的派出所,又拨打了120,为何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一边是出租车公司和司机的满腹委屈。“看到乘客发病,为何不直接送医院,或者拨打120原地等待?”另一边是死者家属的质疑和不解。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对簿公堂,一审法院判决出租车公司承担30%责任。出租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济南中院二审公开审理了这起出租车运输合同纠纷。

  

出租车每天跑在街上,什么事都有可能遇到。(资料片)



  出租车正跑着乘客突然发病

  一年多过去了,10月18日,在济南中院的法庭上,出租车驾驶员王某情绪仍有些激动。

  2015年9月11日上午,王某像往常一样驾驶出租车跑在济南的大街上。10点55分左右,他行至窑头路银座附近时,一位老人招手上车,事后得知,老人叫苏某,时年59岁。苏某称自己要去北园派出所,王某拉上客人后径直赶往目的地。

  根据王某在法庭上的陈述,上车没多会儿,他发现坐在后排的苏某把脚伸到了出租车的档位上,便开口提醒,“麻烦您把脚挪一下,你放在这儿我挂不上档。

  王某继续沿着二环东路行驶,过了一会儿,发现苏某的脚又放到档位上了,他便再次提醒对方,苏某没有回话。行至省国土厅附近时,王某回头一看,“不好,有情况”,只见苏某面部朝向车窗,嘴角中流出口水,便询问“你怎么了?”苏某还是不说话。

  王某立即打开左转向,就近赶往300多米外的济南市第二公交派出所,让民警帮忙看看什么情况。到了派出所,在民警提醒下,王某随即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武警医院的相关记录显示,收单时间是当天上午10点59分左右。

  王某回忆,救护车将苏某拉走后,有人提醒他,最好拨打110报警,以免出现纠纷。随后,他便报警,并到甸柳派出所做了笔录,其间通过民警得知,苏某没有抢救过来,是突发心脏病猝死。

  “法医先来验了我的车,又去医院查验了乘客。一直待到下午三点,才传来消息说是正常死亡,跟我没有关系,我可以走了。”王某在法庭上回忆称。

  司机和所在公司被死者家属告了

  王某本以为这件事就过去了,但一纸诉状又将他拉了回来。苏某亲属向历下区法院提起诉讼,将王某和其所在的济南市某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33万多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苏某亲属诉称,当出租车行驶至经十路与浆水泉路交叉口第一个红绿灯处时,司机王某发现苏某口吐白沫,突发疾病。此时王某应该立即折返将病人送至武警医院急救,或者立即停下车防止颠簸,并拨打120急救,但是王某却拉着苏某去了公交派出所,在民警提醒下才拨打急救电话。被告出租车公司和王某既然与苏某建立运输合同关系,就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却怠于履行救助义务,苏某病发时距离武警医院不到200米,如立即停车拨打120或者送往最近的医院,或许能够挽回一条生命。因此,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6月12日,历下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司机王某未及时妥善处理突发状况,系苏某死亡的次要原因,而出租车公司未尽到培训义务,遂判令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死者亲属18万多元。

  焦点>>

  先把病人送派出所是否贻误抢救时机

  一审判决后,出租车公司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并于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

  死者亲属一方坚持认为,对生命的抢救应当争分夺秒,司机王某把苏某送往派出所而不是医院,贻误了抢救时机。

  王某则当庭反驳称,行车记录仪显示,从苏某上车至抵达派出所,用时一共不过6分多钟,而如果折返武警医院需要绕到经十路,多等两个红绿灯,至少需要10-15分钟时间,所以他并未耽误时间。

  对于死者亲属“为何去派出所”的质疑,王某的代理律师认为,王某与苏某没有发生任何纠纷、争执,在不知乘客是何原因的情况下,为防止乘客发生意外,根据出租车驾驶员培训常识,将其拉至派出所,且在派出所及时拨打了120救援电话,已经妥善处理了该突发状况,尽到了全面救助义务。

  死者亲属的代理律师提出了“黄金急救时间”这一概念,并认为,对心脏猝死的病人来说,哪怕只有20秒钟,也有可能是生与死的区别。对此,上诉人济南市某出租车公司并不认可,其代理律师认为,在国际上,医院外发生的心脏猝死的抢救成功率仅15%,而国内更是只有1%左右,因此苏某之死与王某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争议>>

  出租车公司是否已尽安全培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