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的通知

30.10.2014  11:32

 

关于开展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的通知

 

各市残联、统计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经信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残疾人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事业的基础管理工作,掌握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服务需求,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决定开展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调查”)。为做好我省的专项调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努力加强残疾人事业的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摸清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服务需求,为扎实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制定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纲要,全面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调查内容

紧紧围绕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开展专项调查,重点了解各类残疾人在生活救助、社会保障、康复服务、辅具服务、接受教育、就业帮扶、托养照料、扶贫开发、住房保障、无障碍改造、权益维护等方面的现有服务状况、托底服务需求等内容。调查表由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设计。

三、调查对象

专项调查的对象为在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登记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及在数据库中登记而暂未持证的疑似残疾儿童。

四、调查安排

2015年1月1日零时为调查标准时点。调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准备阶段(201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核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制定调查实施方案,开展人员培训,落实相关保障措施,做好专项调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调查阶段(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开展现场入户调查登记,进行数据录入、初步统计分析等工作。

分析阶段(2015年4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综合统计分析,发布相关统计数据,组织有关部门、高校或研究机构研究分析调查数据。

五、组织领导

专项调查工作在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我省成立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残联、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名单另行下发)。各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的专项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专项调查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专项调查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二)保障调查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将调查经费列入同级预算予以保障。

(三)充分利用基层和社会力量。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的作用,调动残疾人专职委员、民政助理员、村医、社区医生、社区(村)干部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积极参与,统一组织,形成合力,做好专项调查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在专项调查过程中,要结合进行对贫困残疾人户的走访慰问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群众身边。

 

        附件:1、全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       

                        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方案

        2、全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

            基础信息调查工作方案

          3、全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宣传方

                案

          4、全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调研督

                导方案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9月30日


附件1

全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方案

 

一、核查目的

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是开展专项调查的基础。为了保证现场入户调查工作的开展,需要在入户前对本地区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持证残疾人以及0-15周岁未持证残疾儿童(0-15周岁未持证残疾儿童信息来源于全国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系统、农村贫困残疾人(户)信息采集系统)的常住情况进行核实,并与所在行政区划进行对应划分。核查工作是专项调查工作的基础性和关键性环节,核查结果将为编制调查底册提供依据。

二、核查对象

按照残疾人户籍所在地原则,对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登记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全部残疾人及0-15周岁未持证的疑似残疾儿童进行核查。

三、核查内容

核查工作包括四个步骤:

(一)核查行政区划。对应国家统计局提供的《2013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核实本地区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二)核查专职委员。根据截止到2013年底的中国残联专职委员统计台账,核实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变动情况,并与所在行政区划进行对应。

(三)核查持证残疾人。根据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提供的持证残疾人基础信息,核实辖区内持证残疾人的联系电话、现住址和在户情况或不在户走向,按户籍所在地分配到对应的村(社区)。

(四)核查非持证残疾儿童。按户籍所在地,核实辖区内0-15周岁非持证残疾儿童的联系电话、现住址和在户情况或不在户走向,按户籍所在地分配到对应的村(社区)。

四、核查系统

核查系统由国家统一开发,省、市、县(市、区)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负责对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培训。

五、工作要求

(一)核查工作实行层层负责、责任追究制。各级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负责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核查工作实施细则,认真做好核查人员的组织、培训、指导工作,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开展抽查、考核,确保高质量完成此次核查工作。

(二)各级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要做好基层工作队伍的组织动员工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作用,借助乡镇(街道)政府、乡镇驻村干部、大学生村官等工作力量,全面走访、摸查,确保此次核查工作能够覆盖到全部核查对象,经核查的调查对象95%以上能够实施入户调查登记。

(三)各级统计、民政、公安等残工委单位要给予有力支持,对核查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配合进行核实解决。

六、时间安排

2014年9月底,开展全省残联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培训。

2014年10月-11月,各级开展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省、市两级组织督导检查。

2014年11月10日24时,现场核查工作时间截止。

2014年11月15日前,县级完成核查工作审核汇总并向市级提交《专项调查核查工作总结报告》。

2014年11月20日前,市级完成本市核查工作审核汇总并向省级提交《专项调查核查工作总结报告》。

2014年11月25日前,完成全省核查工作审核汇总,向全国专项调查联席会议提交《专项调查核查工作总结报告》。


附件2

 

全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基础信息调查工作方案

     

一、调查对象

专项调查的对象为在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登记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及在数据库中登记而暂未持证的残疾儿童。

二、调查内容

紧紧围绕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开展专项调查,重点了解各类残疾人在生活求助、社会保障、康复服务、辅具服务、接受教育、就业帮扶、托养照料、扶贫开发、住房保障、无障碍改造、权益维护等方面的现有服务状况、托底服务需求等内容。调查表由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设计。

三、调查时间

专项调查的标准时间为2015年1月1日零时。

调查登记和复查工作,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到3月31日结束。

四、人员培训

调查系统由国家统一开发。省专项调查办公室负责对各市、县(市、区)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县级专项调查办公室负责对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调查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可从实际出发,采取集中授课、网络视频或利用残疾人阅读与培训在线等多种形式进行。

五、数据录入

县(市、区)专项调查办公室组织对调查表进行审核验收后组织开展数据录入,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时间上报调查数据。省、市级专项调查办公室对调查表的验收和数据录入进行指导和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省专项调查办公室统一组织省级试点,重点检验调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试填调查表,熟悉工作流程,锻炼调查队伍,提高组织实施能力。各市可结合市级培训组织小规模的试点。

(二)省专项调查办公室对各市、县(市、区)专项调查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各县(市、区)可从实际出发,采取集中授课、网络视频或利用残疾人阅读与培训在线等多种形式进行,要求做到紧密联系调查工作实际,以掌握询问技巧、指标定义、填写方法为重点。

(三)基层调查人员由县级专项调查办公室从残疾人专职委员、民政助理员、村(社区)医生以及村(社区)干部等工作人员中选调。

(四)调查登记的复查工作要求做到坚持入户调查,仔细询问,认真填写调查表,提高准确度;动员被调查人积极配合,如实申报;登记后调查人员要搞好自查、互查和议查,最大限度的降低调查误差。

      (五)调查登记和复查工作结束后,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事后质量抽查办法和要求,省专项调查办公室组织各市专项调查办公室,选调高素质的核查人员,组建事后质量核查队伍,进行事后质量抽样,计算调查误差。

七、质量评估、数据发布

调查结束后,省专项调查办公室组织对数据质量进行评估。省、市两级开展综合统计分析工作,组织有关部门、高校和研究机构对调查数据研究开发,形成并印发研究报告。经省残工委或残工委授权的部门批准,各级可以公开发布或使用有关的统计结果。

八、时间安排

2015年1月至3月,入户调查登记、调查问卷复查和数据录入,组织专家开展业务指导。

2015年4月,事后质量抽查,数据质量评估,初步统计分析。

2015年5月至10月,开展综合统计分析,组织有关部门、高校和研究机构对调查数据研究开发、形成研究报告。

2015年底前,发布相关统计数据、公报。


附件3

 

全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宣传方案

 

一、工作原则

全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宣传工作要把握专项调查的工作节点,掌控好宣传节奏和舆论导向,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倡导友爱、互助、融合、共享的理念,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组织实施

(一)专项调查的宣传工作由各级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各级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对本次调查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宣传工作要安排专人负责。

(二)各级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要结合本地实际,采用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省级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在重点做好本级宣传报道工作的同时,重在对基层宣传工作进行指导。

(三)各级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要做好本地开展专项调查的影音和图文资料的留存、汇总工作。

三、宣传内容

(一)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重视,对广大残疾人的关爱、帮助。

(二)普及本次专项调查的有关知识和工作流程,增进社会公众和广大残疾人对专项调查工作的了解和支持;阐述专项调查的目的,重点强调专项调查工作对于扎实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推进残疾人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

(三)发现并宣传在专项调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典型事迹,展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和志愿者吃苦耐劳、勤勉服务的精神风貌。

四、宣传形式

(一)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优势,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大众传媒,采用新闻报道、新闻发布、手机短信、在线短片、公开信、楼宇电视、农村广播、社区宣传栏(画廊)、横幅等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二)在残疾人较为集中的地区应充分发挥社区布告栏、公告栏和乡村广播站、黑板报等载体的作用,提升社会和公众对专项调查的了解和支持力度。

(三)重点发挥残联系统自有媒体和各级残联网站的作用,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普及相关知识,认真做好工作动态和图文资料的报送工作。

五、阶段性宣传重点

(一)准备阶段(2014年12月31日以前)。做好宣传启动工作,包括成立宣传组、宣传专项调查的重要意义、普及专项调查的相关知识、确定重要节点活动方案、配合做好人员动员培训等工作。12月起,应逐步加强宣传力度,为即将到来的调查阶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社会的理解、支持和被调查残疾人家庭的配合。

(二)调查阶段(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做好现场调查、重大活动和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以2015年春节、两会等为重要宣传契机,重点宣传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对残疾人事业的重视、支持以及对广大残疾人的关心、帮助;及时报道专项调查工作的进展情况;积极挖掘、宣传报道这一阶段涌现出的调查人员、残疾人专职委员、志愿者等忘我工作的典型事例。

(三)分析阶段(2015年4月1日至6月30日)。按照全国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做好专项调查指标分析结果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六、宣传口号

1、2015年1月1日零时是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的标准时间;

2、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需要您的理解与支持;

3、认真做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扎实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

4、认真做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大力推进残疾人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5、搞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加强和改进对残疾人的服务;

6、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残疾人这一特殊困难群体;

7、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

8、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

9、中国梦,是民族梦,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梦,也是每一个残疾人的梦;

10、保障残疾人权利、增进残疾人福祉、提高残疾人发展能力、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是社会公平正义和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11、团结带领广大残疾人创造更加幸福美好的新生活;

12、真实的了解,真挚的关爱;

13、手牵手搞好专项调查心连心建设美好社会;

14、关心帮助残疾人,实现美好中国梦;

15、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附件4

 

全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调研督导方案

 

一、组织领导

在省专项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统计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调研督导小组,对各市工作情况进行调研督导。

二、调研督导时间

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

三、调研督导方式

(一)召开工作汇报会,听取各市专项调查工作整体开展情况汇报,与调查员及乡镇(街道)、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座谈,听取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二)各市按实填写《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开展情况调查项目表》,经市残联理事长及市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主任签字确认后由调研督导组带回。

(三)对残疾人调查对象进行实地调查。

(四)收集相关资料。

(五)及时通报督导结果,推广基层工作经验,针对地方存在问题,加大工作指导力度,推动工作开展。

四、调研督导内容

(一)组织领导

1、是否召开市政府残工委会议,专项部署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

2、是否成立市级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及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办公室;

3、是否制定本市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方案,是否经残工委相关部门会签下发;

4、市、县(市、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是否逐级对本地专项调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5、基层调查的组织工作和调查员登记准备情况是否按要求进行;

6、是否制定专项调查小组的工作规章制度、专项调查质量制度和考核制度;

7、是否按照中国残联《关于在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建设的通知》(残联厅发〔2014〕43号)要求,做到残疾人专职委员人员落实、待遇落实、职责落实、培训落实。

(二)核查工作

1、是否按照核查工作方案开展核查和抽查工作,是否制定本地核查工作细则;

2、核查工作组织情况:是否将残疾人专职委员组织动员起来,通过核查做到专职委员与区划、以及区划内的残疾人一一分片对应负责;

3、核查系统软件应用到哪一级:县级、乡镇(街道)、村(社区);

4、是否对核查人员进行了保密教育,是否逐级签订保密协议并与相关工作人员签署了保密承诺书,是否按照要求采取了安全保密措施保证数据安全和残疾人隐私;

5、核查工作效果:在核查的基础上后续由残疾人专职委员每年动态收集持证残疾人状况和需求是否可行。

(三)经费保障。

专项调查经费是否得到保障,经费来源、经费到位以及经费支出情况。

(四)培训工作

1、县(市、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培训的时间、内容、方法,培训方案是否拟定,培训后是否对调查员进行了考核;

2、教员、调查员是否都参加过培训,培训的对象是否涵盖所有调查员;

3、教员的配备和准备情况是否合乎要求。

(五)宣传工作

1、市级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是否下设宣传组;

2、是否制定本省(区、市)的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宣传方案,是否将网络等新媒体宣传纳入宣传方案之中,在方案中对于专项调查工作的图片和视频资料的拍摄、收集、整理等工作是否有具体规定;

3、是否在各级残联官网开设专项调查的专栏,专栏内容设置都有什么,专栏内容能否做到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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