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特殊群体保障政策

04.09.2014  17:03

目前我省已对残疾人生活、康复、就业、服务等方面出台实施了一系列政策,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助、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残疾人托养等。

(一)残疾人托养。为改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生活状况,满足参残疾人托养基本服务、完善托养服务功能、提高托养服务水平,自2009年起,国家和省组织实施“阳光家园”计划,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提供资助。

1、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申请资助条件。

(1)依法建立,手续完备,经县级以上残联确认开展残疾托养服务;

(2)机构设施设备、功能用房、活动场地等能基本满足残疾人日常生活起居,技能培训、康复训练等托养服务,符合无障碍设施规范要求,且正常运行半年以上;

(3)具有一定托养规模,并配有相应的专业护理和服务人员;

(4)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规范管理,运行良好,服务到位,信誉良好,残疾人满意率高;

(5)与托养服务对象或监护人签订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

(6)托养服务对象持有《中国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征》(第二代)。

2、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申请资助条件。

(1)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困难标准残疾人家庭;

(2)家庭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且无业,长期需有专人照顾;

(3)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3、资助标准。“阳光家园”的资助标准,由各市残联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居家托养的资助标准应不低于500元/年,资助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的资金支出比例不得低于资金总额的40%。

(二)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为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自2010年起,我省对城乡低保重度残疾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持有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和精神类别的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再给予生活补贴。

1、受益范围。凡具有山东省常住户口且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即持有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和精神类别的残疾人均可申请该项生活补贴,原则上从获审批下月起享受该补贴待遇。

2、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具体标准可由各设区的市或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视情况适时调整。

3、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并如实提供居民户口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等材料。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报乡镇(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最终由县(市、区)残联审批,并发给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证。原则上从获审批下月起享受该补贴待遇。

4、资金发放。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残联部门提出的发放名单和已确定的补助额,按季或按月直接发放到人。

(三)残疾人就业创业。为了提高残疾人劳动技能,解决好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从2008年开始,我省实施了“百千万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项目,通过政府扶持、依托优势企业、动员种养大户、培养残疾人自主创业带头人、致富能手等形式,帮助更多残疾人实现就业,辐射带动残疾人脱贫致富。

1、项目扶持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⑴扶持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

⑵扶持优秀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和省级示范基地;

⑶扶持奖励“共享阳光”残疾人自主创业标兵和残疾人致富能手等。

2、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单位或残疾人个人向县(市、区)残联、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需要提供下列材料:填报扶持项目申请表格、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成效等,由县(市、区)残联、财政部门负责审核。

县级筛查评审后报市级审核。市级对项目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评估。省级复核,抽查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四)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为使残疾儿童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救助,最大程度补偿儿童生理、心里缺陷,为将来入学、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0-6岁时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1、受益范围。符合条件的0-6岁听力语言残疾儿童、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肢残儿童、低视力儿童等。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9周岁。

2、救助条件

⑴具有山东省常住户口,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⑵诊断证明(有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经定点专业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

⑶符合相应实施项目规定的年龄;

⑷家庭经济困难(社会散居残疾孤儿不受限制),并保证受助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至少接受规定时间的康复训练。其中: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每年不少于10个月,脑瘫儿童每年不少于9个月。

3、救助标准

(1)康复训练救助标准。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2000元,对贫困患者给予配发助听器补助,每人补助6000元(4800用于购买助听器,1200元用于助听器验配服务);脑瘫儿童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3200元(1200元用于辅助器具装配)。

(2)人工耳蜗救助标准。对年龄在1-6岁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双裸耳听力损失≥100分贝),经评估符合植入电子耳蜗条件的,免费提供人工耳蜗1套;手术费用按每人12000元补助,用于术前复筛检查、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按每人14000标准对术后一学年(10个月)的康复训练给予补助,主要用于术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等。

(3)肢残儿童矫治手术救助标准:每人补助15000元,其中手术费1000元、术后康复训练费4000元、辅助器具装配费1000元。

(4)低视力儿童康复救助标准:对进入定点机构进行康复的低视力儿童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用于免费配发助视器、进行为期不少于6个月的康复训练。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用补助标准、补助范围将根据社会发展状况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等因素,适时适度进行调整。

4、救助时限。听力语言、智力、孤独症、脑瘫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时间原则上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

5、救助申请、认定、审批程序。

⑴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家长(监护人)持家庭户口本、残疾人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儿童福利证)及专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原件,到其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

⑵审核程序。乡镇(街道)残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实筛查,报县级残联复审。县级残联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和康复潜力评估,审批结果在残联门户网站按不少于7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就通知监护人,给符合条件者发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卡》,安排到选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实施康复;不符合条件者,给予书面说明或当面告知具体原因。

(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成品油改革后,为减轻乘坐机动轮椅的残疾人的燃油负担,自2009年起,国家出台政策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给予适当补贴。

1、受益范围。主要是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l2995—2006)的相关规定。

2、补贴标准。每辆每年补贴200元。

3、申请、审核程序。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持相关证件和购车凭证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残联负责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县(市、区)残联负责把资金发放到残疾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