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查获今年首例“毒驾”案 套牌车辆搜出1克冰毒
在车内发现毒品及吸毒工具后,民警立即控制住嫌疑人。 通讯员解旺 记者谢永亮 摄
民警在白某的后备厢发现了套用车牌。
本版照片均由通讯员解旺 记者谢永亮 摄
经过尿检,显示结果为阳性。
酒后驾驶已经屡见不鲜,吸食毒品后在闹市区开车在济南还不多见。7月16日中午,市中交警大队民警在辖区巡逻时查获一辆套牌车,意外发现车内竟然藏有毒品。经过尿检确定,驾驶人白某近期吸食过毒品,此外车内还有吸毒工具等物品。这是济南交警今年查获的首例“毒驾”。路口设卡 商务车闯卡狂奔,原是套牌上路
7月16日11点59分左右,市中交警大队玉函中队民警在辖区执勤时,接到大队指挥中心调令:在经十路虹桥路口附近,一辆鲁H牌照的本田奥德赛商务轿车涉嫌套牌已驶入市中辖区,需前往查处。
“指挥中心通过视频巡检锁定嫌疑车辆,发现该车正沿经十路虹桥路口向玉函路马鞍山路路口方向驶去。”玉函中队中队长乔凯说,根据车辆行驶方向,他们在玉函路马鞍山路路口设卡拦截,嫌疑车辆很快驶入路口,民警上前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
民警在要求驾驶员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时,还没等完全靠近,对方突然向右侧打方向逃窜。另一名民警见状随即上前封堵,不料嫌疑车驾驶员连续向右变了几个车道,并在右转车道强行闯卡,疯狂向东逃窜,险些撞到民警。执勤民警立即开车紧随其后,并一路跟踪到马鞍山路一高档宾馆内。
“经过寻找,我们在宾馆的东北角发现嫌疑车辆,此时驾驶员正在更换车辆一侧的车牌号。”乔凯说,民警随即将驾驶员白某控制,对方很快承认套用其他车辆号牌上路行驶的违法事实,并称另外一个车牌藏在车辆的后备厢中。
搜查车辆 后备厢藏1克冰毒,驾驶员属“毒驾”
民警经过初步调查发现,车辆的后备厢确实有一个号牌。就在民警对车内物品进一步检查时,白某神色突然大变,眼睛直勾勾地看着民警搜出的手提包。
白某的反常举动引起民警注意。“在手提包内,我们发现了一小包晶状物体。”乔凯说,通过向有关部门核实,白色晶状物品为冰毒,重量约为1克,另外手提包内还有吸食毒品工具2件。
考虑到车上有毒品,民警将白某带到市中公安分局舜玉路派出所做进一步审讯,并对他进行尿检测试,显示结果为阳性。“这意味着,白某近期吸食过毒品,属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也就是通俗意义上的‘毒驾’。”司机自白 来济看球没赶上,“无法面对3岁女儿”
在舜玉路派出所,个头不高,皮肤白净的白某坐在审讯室里反思着自己的过错。白某称,来济南是为了去看球赛,因为开车来迟,没赶上球赛,没想到却因为交通违法被交警发现,“当时车辆涉嫌套牌,而且车内有毒品,我一害怕就想抓紧逃跑,找个地方藏起来。”
民警在询问中得知,白某是在朋友的怂恿下开始吸食毒品,最近一次吸毒是七八天之前。对自己吸毒的行为,白某留下了悔恨的眼泪,称自己对不起家人,无法面对3岁半的女儿,并发誓以后再也不会吸食毒品。
记者了解到,白某是今年济南交警查处的第一起“毒驾”。“毒驾很容易引发严重的道路安全事故,而且一系列的事实证明,驾驶员吸毒后容易出现幻觉,开车时容易超速。”市中交警大队大队长田志国说。按照公安部123号令的规定,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车管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白某因涉嫌毒驾、驾驶证被扣期间驾车、套用其他车辆号牌、不服从交警指挥,多项违法行为累计共被处罚款1600元、记6分,行政拘留10日。此外,除了“毒驾”之外,白某还非法携带毒品,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舜玉路派出所对此案还在进一步处理中。相关新闻
因吸毒驾照已注销男子还敢开车上路
济南男子郭某因为有多次吸毒史,驾驶证被注销,但他仍抱有侥幸心理开车上路,没想到因为一次交通违法,车辆被依法扣留。
7月16日18点左右,历下交警大队民警在和平路历山路口查处时,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存在违法行为,当民警对驾驶员驾驶证信息核对时,发现其驾驶证已被注销。交警调取相关信息发现,该驾驶员郭某曾因多次吸食毒品,其驾驶证已在2013年被注销,目前已无机动车驾驶资格。了解情况后,现场民警将郭某进行控制,并对车辆进行仔细搜查,大队指挥中心又对现场违法车辆信息及违法驾驶员信息进行详细比较核对。在确定无其他违法行为后,民警将郭某带至历下公安分局趵突泉派出所,进行尿液检测,检测结果呈阴性。
民警经过询问,郭某对其无证驾驶的严重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嫌疑车已被依法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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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入刑”要待何时?
比之酒驾,毒驾的危害要凶猛得多,但是“酒驾入刑”已有时日,危害更大的毒驾却因种种原因始终未能入刑。随着毒驾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不断增多,“毒驾入刑”的呼声日益强烈。
针对毒驾如何处理的问题,公安部禁毒局有关负责人曾表示,由于毒驾行为尚未列入刑法,公安机关对于发现的毒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只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尚未发生肇事的,只能依照《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吸毒行为本身进行处罚或注销驾驶证件,即“不肇事不担刑责”。因此,与酒驾行为的法律后果相比,明显偏轻,达不到震慑效果,无形中会助长毒驾行为的存在。世界上有很多发达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等都对毒驾行为采取“零容忍”原则,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毒驾人员不仅要接受罚款而且要承担相应的监禁等刑事责任。
另外,公安部禁毒局有关负责人称,推动毒驾入刑,一方面可以遏制此类交通事故的继续发生,通过修改危险驾驶罪的罪状设计,用刑法规定毒驾行为,从而弥补我国交通肇事刑事立法的缺陷和不足,切实维护公共道路交通的安全。另一方面,毒驾入刑可以提高吸毒人员对毒驾的危害性认识,引起足够重视,避免主观上放任毒驾导致危害后果。
“毒驾入刑”目前进展到什么地步?“目前,国家禁毒办、公安部就‘毒驾入刑’问题已经与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进行多次沟通,赴各地开展调研,研究论证毒驾行为的法律适用意见,推动刑法修订案中增加关于毒驾的相关条款,解决罪行与罚则不相适应的问题。”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