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加快解决民企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
民营企业贷款大多需要抵押担保,土地房屋是最重要的抵押物。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还有大量民营企业存在土地房屋产权权属不清、权利不明,制约了抵押融资、产权入股联营等拓展和处置。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以解决不动产登记问题为突破口,破解民企抵押融资难,释放民企发展活力。
直面问题勇于担当
去年11月,我省出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抓紧解决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
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负责人告诉记者,经过大量调研,发现民营企业土地房屋存在用地手续不完整、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缺失或违反了规划条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完备、权利主体不清晰等问题。
最尴尬的是,这些权属不清、权利不明的问题,大部分是经济转型时期因政策不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甚至地方政府放宽准入政策但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造成的,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明晰产权。
如何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制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措施,为企业提供更加精准的政策支持?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认为,要从满足不动产登记必备要件考虑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办法,以解决不动产登记问题为突破口,解决民营企业抵押融资难。
几经调研论证,充分征求企业协会和民营企业意见,《意见》终于出台。
立足发展开准“药方”
按照《意见》,在2018年11月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前,因用地、建设手续不全等原因造成土地房屋产权遗留问题的民营实体经济企业,要解决遗留问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已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保以及安全生产等要求;企业用地和房屋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未造成土地闲置;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无争议;经营性房地产不在范围内。
企业以不动产作抵押进行续贷时,《意见》明确,可将前一笔贷款已经设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和新一笔贷款需要办理的抵押权设立登记一并受理、同步审核、分别登簿,实现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与抵押权设立登记无缝对接。
《意见》对当前分割登记土地的强烈意愿也作出了回应。(见图示)
分类处置妥善化解
根据《意见》,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企业迁建过程中,许诺企业先行用地,但后期因规划调整、产业政策调整等政府原因造成民营企业用地手续不全的,相关政府应组织综合评估,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并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对民营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用地手续不规范的,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后,对符合补办相关手续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补办用地手续应统筹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挖潜指标,充分运用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资源和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的有关政策,增加土地有效供给。符合现有国家协议出让政策的,可为民营企业办理协议供地。具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因政府原因造成民营企业用地手续不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经实地核查,无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且不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符合规划相关技术标准、与周边用地和建筑无利益纠纷,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现状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
对其他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的建设项目,民营企业应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允许保留且符合规划有关规范标准的建设工程,可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
《意见》要求,对企业在完善土地房屋产权手续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审批等违法失信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失信民营企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