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试点民办中小学教师与公办教师社保同等待遇

18.09.2014  20:16

  日前,济南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发展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意见》,提出5年内,逐步建立完善社会投资建校、政府支持师资、收费保障运转、部门协调监管、资产学校所有、校长教育部门备案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发展模式。

  意见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公办学校(幼儿园)采取股份制、集团化合作等方式承办或参与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办好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满足社会不同需求。

  过去民办学校教师待遇与公办学校存在不小的差距,一直限制了民办教育的发展。意见提出,教育部门可参照公办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标准制定民办中小学教师工资指导线,不断提高工资待遇。并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开展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险与公办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

  此外,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业务竞赛、国际交流等与公办学校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保障其在专业发展和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在资格认定、科研项目申请、评先评优等方面享有同等机会。

  意见明确保障学生相关权益。教育部门要积极稳妥研究制定民办中小学学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和招生录取的具体办法,保障民办中小学校学生在升学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

  至于市民关心的收费问题,意见明确,民办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拟定后报物价部门批准并予公示。民办幼儿园实行一费制,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