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案中“不见官”?被告就当站在被告席上

14.06.2017  19:25

    被告,就当站在被告席上(论法)

  魏哲哲

  民告官意味着“胳膊拧不过大腿”吗?日前,一起民告官胜诉的案例给予了很好回应:长沙岳麓区一市民因不堪忍受广场舞噪音,多次请求公安部门解决。不过,派出所干警虽然做了一些调查取证和劝导等工作,但没有完全、彻底完成其查处噪音扰民的法定职责。该市民于是起诉当地警方,获得法院判决支持——法院认定警方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其按照相关规定对市民的报案作出处理。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升,用法律的手段和方式解决问题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而政府当被告的案例已经不是新鲜事儿了。数据显示,2016年各级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4.1万件,审结19.9万件,同比分别上升59.2%和51.8%。

  在行政诉讼中,政府和公民是平等的法律主体。政府部门能否摆正位置,以积极心态当被告,不仅关系是否尊重当事人和法庭,更关涉是否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下发了《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就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相关问题和法律程序予以规范和明确。

  但是民告官案件中“不见官”现象依然存在,比如华东某地政府在半年诉讼期内,既不应诉也不出庭,法院作出并送达行政判决后,该政府依然不闻不问……“告官不见官”、行政机关消极应诉现象不时出现,反映的实际上是政府部门“当被告失面子”的家长式治理思维。

  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方面。如果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合理、规范,就不怕经过诉讼的考验;如果存在偏差和瑕疵,政府部门只有积极应诉解决,才能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渠道反映诉求、有效化解存在的矛盾纠纷,同时也才能倒逼自身行政行为的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从这个角度看,让民告官的渠道更为畅通,政府部门以积极的心态当好被告,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才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加分项。

  事实上长沙市民的诉讼案件,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责任,同时也使得该市民的诉求得到及时回应。社会对这个案件的关注,也体现了人民群众对于民告官这一纠纷解决机制的期待。

  民告官是一种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渠道,用好了,有助于化解官民对立,促进社会和谐;用不好,将破坏政民关系,激发社会矛盾。这其中,既需要人民群众依法理性维权,也需要政府部门改变思维定势,以更积极、平等的态度对待民告官案件,让“民告官”案件成为定纷止争的重要渠道,也成为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