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1.01.2018  11:13

SDPR-2017-0130069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鲁财金〔2017〕76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

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民族宗教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17年11月29日


山东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笫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消费需求,缓解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买难、卖难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品贷款贴息资金,是指对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品企业,不含青岛市)从金融机构获得,用于民品生产,保障民族地区民品供应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财政给予贴息支持的资金。金融机构主要指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

第三条   贴息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在每年预算额度内组织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省级贴息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贴息比例,支持民品企业发展。

第四条   贴息资金采取企业先付息、财政后补助的方式,由省级财政部门按年度将预算指标下达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组织开展民品贷款贴息工作。

第五条   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普惠利民、管理规范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更多信贷资金,支持民品企业发展。

        普惠利民,是指贴息政策要体现普惠性质,更多惠及难以依靠市场机制获得贷款的民品企业。

管理规范,是指相关部门规范贴息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并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贴息范围、利率、额度及金额

 

第七条    贴息范围。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的民品贷款范围,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品企业所需要的按同期限基准利率发放、用于民品生产、保障民族地区民品供应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民品企业名单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按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贴息利率。按照固定年利率不高于2%的比例进行贴息,实际贴息利率以省级核定贴息利率为准。

第九条    贴息金额。对单户民品企业,采取每年贴息金额500万元封顶限制。

第十条   民品企业申请贴息金额为该企业一个年度(上年12月21日至本年12月20日)内各笔贷款贴息之和。具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某企业申请贴息金额=∑(该企业单笔贷款本金金额×申请贴息率(2%)×贴息天数/360)

        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当年计息天数,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申请贴息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以500万元为上限申请贴息。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各市申请贴息资金规模进行审核汇总后,根据当年贴息资金预算额度,核定实际贴息利率。如审核后的申请贴息资金规模在当年预算额度以内,以2%为核定贴息利率;如超过预算额度,则以预算额度为上限,相应调整核定贴息利率。

核定贴息利率=(省级当年贴息资金预算额度/∑各市申请贴息资金规模)×2%

第十二条   各市核定贴息资金规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某市核定贴息资金规模=该市申请贴息资金规模×核定贴息利率/2%

第十三条   民品企业按照贴息资金上限(500万元)申请的,核定贴息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核定贴息金额=500万元×核定贴息利率/2%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四条    民品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就基准利率贷款自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其注册登记机关同级的地方民族工作部门备案。民族工作部门对民品企业资质、流动资金贷款用途、期限等进行审核盖章后,承贷金融机构据此向民品企业发放贷款。利息采取先付息后补助的方式,每年申请一次。

第十五条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民品企业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当地民族工作部门报送上年度贴息资金申请表,并附加盖银行公章或业务章的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证、结息凭证及证明贷款用于民品生产并销往民族地区等材料。

(二)当地民族工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贴息资金计算、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利率政策是否合规等进行初审,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民品企业贴息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地区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情况汇总表、审核意见等(以下简称贴息申请材料)汇总报市民族宗教局。

(三)市民族宗教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对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由市民族宗教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该市上年度民品企业贷款真实性、贴息资金合规性及准确性等进行全面审核。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民品贷款及贴息资金申请应予以纠正,并出具审核意见。第三方机构应对审核结果承担核实责任。市民族宗教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根据审核意见,形成最终资金申请报告(加盖三部门公章,附第三方审核意见),于每年3月底前分别报送省民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的数据要单列,并由所在市统一上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民品贷款工作开展情况(组织领导、贷款发放及使用、市县财政贴息及监督管理等)、资金申请情况及相关表格等。

(四)省民委会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贴息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选取一定比例贷款进行实地核查,于4月底前将审核意见报送省财政厅。

(五)省财政厅按照当年预算支出进度要求,及时核定贴息利率,并拨付贴息资金,同时将文件抄送省民委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六)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贴息资金后,应及时拨付至相关企业。

(七)各市财政局应编制辖区内下年度民品贴息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对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的地区,省财政厅将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该地区不申请民品贷款贴息资金。

(八)贴息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民委,设定贴息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对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当地民族工作部门,设定贴息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指导下级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对下级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贴息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作为贴息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应对贴息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作为贴息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内容予以反映,并报上级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为确保民品贷款贴息政策落实,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贷款审核发放及贴息资金审核拨付职责,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民品贷款贴息工作的指导,负责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及审核拨付工作,确保财政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严格把关,做好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确保民品企业资格符合相关认定条件,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及贴息申请符合有关规定。对贷款相关申请资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和存档。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对金融机构发放民品贷款执行利率及期限等政策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包括申请贴息金额计算是否准确、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利率和期限是否合规等。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要主动配合民品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贷款企业资金用途的监督检查。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金融机构,取消其开展民品贷款贴息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当地民族工作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定期对贴息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等问题,及时收回并取消该企业以后年度申请贴息资金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民品企业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通过扣减下年度预算等方式追回已拨资金,视情节轻重可暂停、取消相关企业或地区贴息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十三五”民品企业名单下发前,暂按照“十二五”民品企业名单执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民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金〔2013〕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民品企业贴息资金申请表

            2.         市民品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情况汇总表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印发

附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7〕7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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