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共气象服务产品发布工作步入规范化

31.08.2016  13:34
        日前,山东省气象局出台《山东省公众气象服务产品发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公众气象服务产品发布范畴、产品发布目录公开制度、审核制度、发布规范、发布时效和监督等工作,使公众气象服务产品发布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记者从山东省气象局减灾处了解到,各级气象部门公众气象服务产品的发布工作,适用《办法》,《办法》所指的公众气象服务产品发布是指气象部门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电话、报刊、电子显示屏、农村大喇叭等手段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服务产品的活动。公众气象服务产品发布工作实行归口和分级管理。山东省气象局减灾处负责统一管理全省的公众气象服务产品发布工作,各市气象局业务科(处)负责归口管理本市的公众气象服务产品发布工作。
  10类公众气象服务产品纳入发布范畴
  根据《办法》,9月1日起,山东社会公众将免费享用10项公众气象服务产品福利。其中包括天气现象、气温、降水、风速、风向等气象实况监测类图形或者文字产品;气象部门加工的气象卫星、天气雷达、闪电定位等气象监测类图形或者文字产品;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低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海雾、霾等灾害性天气监测类图形或者文字产品;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低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海雾、霾等灾害性天气及强对流天气短时和临近预报类产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类产品;短期常规气象要素预报类产品;中期常规气象要素预报和趋势预报类产品;与公众工作、出行、健身、医疗、安全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气象服务类产品,如人体舒适度指数、紫外线指数、空气质量预报、重污染天气预报、交通气象预报、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一氧化碳扩散条件预报等;关键农事活动气象预报、农用天气预报和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产品;大气环流指数监测、气候现象监测(ENSO、MJO等)、气候事件监测、气候影响评价类产品。
  6类气象服务产品一般不予公开发布和报道
  《办法》明确,公众气象服务产品的发布遵循合法规范、及时高效、集约统一的原则,应当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内容不得涉及国家机密。仅供各级党委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及有关单位内部参考的短期气候预测、气候变化预估产品;报送给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决策气象服务材料;气象部门内部业务产品材料;24小时以上过程累积降水预报产品;长期趋势预报类产品;气象部门统计汇总的各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六类气象服务产品一般不予公开发布和报道。涉及上述内容的气象业务服务产品,确因防灾减灾需要必须向社会公开发布或报道时,需经省气象局相关主管部门审定同意。
  公开产品发布目录杜绝“任性
  《办法》要求,山东各级气象部门制订本级公众气象服务产品公开目录,报上级气象部门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将目录中的信息向公众公开和解释。公众气象服务产品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气象服务产品类别、产品名称、产品内容概述、产品发布时次、产品获取方式以及产品提供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各级气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级公众气象服务产品公开目录,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气象服务产品。
  《办法》规定,公众气象服务产品发布需要履行严格的审核制度。对公众发布超过所辖范围和责任区域的气象服务产品、新增加公开发布的气象服务产品、新开辟气象服务产品发布渠道实行准入审批制。其中涉及面和影响超出本省范围的,应报中国局减灾司审批或备案;超出本市范围的,应报省局减灾处审批或备案。
  新增气象服务产品发布有严格规定
  公众气象服务产品并非一成不变,按照公众需求满足一定条件即可新增。《办法》明确如果具备产品有一定的社会需求,与现有产品不重复、不冲突,产品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有成熟的技术方法支持,制定相关的业务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有设备和支持系统等条件,发布单位即可向审批部门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后再行发布。同时,新开辟公众气象服务产品发布渠道的单位要向审批部门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后即可发布。
  公众气象服务产品发布实现“大一统
  9月1日起,山东气象部门发布的公众气象服务产品将实现形式模板化和内容规范化。《办法》指出,山东各级气象部门发布公众气象服务产品时,要清楚标明产品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和发布时效。向公众发布省内某地区各类气象预报类产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类产品时,应使用该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制作和对外发布的相关产品,并署名该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
  《办法》同时规定,发布城市天气预报类产品时统一使用中央气象台制作的国外城市天气预报或在此基础上加工制作出的产品,并署名中国气象局中央气象台发布。向公众发布气象监测实况类产品及其他产品时,署名均为产品制作单位名称。电视气象服务栏目(或节目)等发布此类产品时可根据需要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署名该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各级气象部门利用各种手段向公众发布与外部门联合制作的产品,署名应为气象部门和外部门名称。
  此外,《办法》要求公众气象服务产品统一使用北京时间,明确标明具体发布日期、时间及影响时段,不使用模糊时间概念。公众气象服务产品中的天气符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图形、图例、色标、地图等必须遵循相关标准或业务规范和法律法规。
  气象部门对发布产品实行有效监控
  《办法》强调,各级气象部门要根据最新天气气候形势变化、气象监测预报预测结果和公众气象服务产品公开目录要求,及时发布、更新或修正公众气象服务产品,保证公众通过各种手段在第一时间获取最新气象服务信息。要加强与广电部门和通讯部门的协商与合作,建立电视气象节目定时播发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即时插播制度,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手机短信在灾害影响区域的全网发布制度,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
  同时,明确要建立公众气象服务产品发布监控制度,业务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定时监控,确保监测预报服务产品更新后网站、电话、手机、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发布的信息同步更新,保证对外服务的一致性。要建立公众气象服务产品发布巡查制度。要加强公众气象服务产品对外发布的安全管理,采取多种措施保障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电话、报刊、电子显示屏、农村喇叭等手段的服务产品安全播出,严防任何组织、个人实施干扰服务产品安全播出的行为。(孙彦)


  责任编辑:Z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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