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获高票表决通过
28.11.2014 04:45
本文来源: 气象
来源: www.sdqx.gov.cn
山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彭绪进表示,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提高气象监测、预报水平,制定《条例》的制定很有必要。
记者从山东省气象局法规处了解到,《条例》坚持依据上位法,立足地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凸显了地方立法特色。《条例》设立了不可迁移台站制度。主要是针对具有特殊地理位置和特殊气象观测条件以及重要气象历史价值的气象台站。例如泰山气象站和成山头气象站。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具有特殊地理位置和特殊气象观测条件以及重要气象历史价值的气象台站,不可迁移。不可迁移的气象台站名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拟定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条例》明确了气象台站旧站址保护制度。《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对旧站址的保护制度,规定“新、旧站址对比观测结束,并且新站址经批准迁移的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正式投入使用前,旧站址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依法受到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影响、破坏或者改变旧站址用途。”
《条例》细化新旧台站对比观测期限。在实际业务中,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对比观测期限一般在批复迁移后进行,自1月1日开展,且旧站址的观测记录必须持续到12月31日。条例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新、旧站址之间进行至少一个自然年的对比观测”,“前款所称自然年,是指以公历计算的一个完整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条例》进一步强化部门间相互配合协调、共同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机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应当将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审查内容。城乡规划部门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条例》还强化了迁站指导,明确拟迁新站址科学性、合理性评估内容。《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对国务院《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的要求作了细化规定,明确了科学性、合理性评估的具体内容,有利于增强具体制度的可操作性,更好地指导气象台站迁移工作。( 孙彦 潘兵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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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1.2014 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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