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因“气质”被约谈,年超两次将受处分

27.05.2016  16:44
      商报济南消息  昨日闭幕的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现该条例草案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后,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记者了解到和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草案对地方行政责任的规定更为明确,管不住大气污染,出现重大事故一年内多次被约谈,相关负责人甚至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会议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张波说,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空气污染依然严重,全省细颗粒物平均浓度仍高达国家二级标准的两倍以上,重污染天气频繁发生。我省在2001年颁布施行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工作实际需要。我省首部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亟待出台。

  此前省政府法制办也曾就《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两次征集民意。而和昨日最新征民意的版本相比,仍有一些新变化,其中主要集中在对地方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方面。

   强化行政问责

  区域大气质量持续恶化

  处分政府主要负责人

  《条例(草案)》重点明确规定了政府主要责任人、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如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大气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经约谈后整改不力或者一年内二次以上被约谈等情形,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完成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处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

  对未完成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等情形,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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