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调整工作思路主动响应水利基本建设“新常态”

24.06.2015  11:04

  “新常态”在大的社会经济层面表现为“以一段时间内经济增速放缓为代价,来实现国民经济结构模式的转型、提质、增效”。穷则变,变则通,“新常态”的核心是“”。通过“资本市场、科学技术、国民消费、体制机制”四大领域的改革,把即将消失的“人口红利”、“资源红利”转变为“人才红利”、“改革红利”,实现新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新常态”在水利行业表现为在“新的形势”下,通过“新的手段”推进工作,实现“新的目标”。“新的目标”是构建国家水利安全保障体系,“新的手段”主要表现为陈雷部长讲的“部门事权、投融资、水价机制、建设管理、农田水利、水生态文明”等六大改革。具体到泰安水利基本建设工作,就是要突出抓好三件事: 

  一是安全优质如期全面完成重点工程建设任务。构建国家水利安全保障体系离不开项目支撑,今年我市岱岳区的胜利水库和瀛汶河、石汶河“一库两闸”除险加固工程列入了水利部督导项目,按照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5]1895号)要求,实行全国季度通报制度,通报抄送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该工作以前是全省通报,现在是全国通报,这是个新形势,重点水利工程必须安全优质如期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二是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积极推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招标、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建设模式,为水利工程投融资、建设和运行管理探讨适合“新常态”的新路子。所谓项目法人招标,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竞争方式,选定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的投资主体,由其担任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这是政府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尝试运用市场机制实现投融资多元化的一种方式。这里的招标人是拥有有限资源管理权、特定行业市场准入权的政府,这些资源和市场对投资人来说都有吸引力,政府就通过招标的方式,把这些特殊权力特许给投资人,从法律角度,这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项目法人招标与《招标投标法》中的招标的区别是:《招标投标法》中的招标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确定方式,投资已经落实,项目内容已经确定,采购的是明确的工程或服务;而项目法人招标是政府与投资人之间的合同确定方式,是用特权换投资。项目法人招标与“BOT”(建设、经营、移交)的实质是一样的,都是政府将特有的权力特许给项目的投资人,都是一种行政特许行为。区别在于:“BOT”专门规定了可以“BOT”的项目范围和规模,如“BOT”仅限于2*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30*80公里的高速公路、1000米以上独立的桥梁或隧道,以及城市供水等。而项目法人招标的适用范围可以是行政特许事项范畴内(《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二款“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应当进行项目法人招标的任何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等项目,这就比“BOT”的适用范围更广。另外,BOT多为外商投资,因此经营期限有限制,到期政府无偿取得项目的所有权;而项目法人招标在多数情况下并不特别规定经营期限,也没强调经营期满政府无偿取得项目所有权。这对投资人来说,项目法人招标有更多利好。所谓代建制,是指项目法人委托有项目管理能力和经验的单位代为行使项目法人职权。代建人得到的是合同约定的代建服务费和优化管理的收益分成。大河水库加固改建工程、大汶河综合开发工程都是代建制的具体实例。代建制解决的是项目法人的项目管理能力和经验不足的问题。所谓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项目法人将工程的设计(一般为施工图设计)、施工都委托给一家企业(或企业联合体)去实施,设计施工总承包一般采用总价承包合同。设计施工总承包解决的是设计质量低下、施工方便性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能及时在设计中运用等施工设计脱节问题,使设计施工成为实现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目标的一个有效协作的整体。缺点是目前国内同时具备设计施工能力和资质的企业少。 

  三是转变部门职能,强化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彻底完成水利部门由市场参与者向市场管理者的转变,针对企业“不怕罚款怕曝光”的特点,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将招标代理、监理、施工、检测等水利企业的人员、业绩、良好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向社会公开,让市场去淘汰不诚信企业,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健全质量监督体系,严把水利工程验收关,从严查处工程建设中的造假问题,建立工程质量永久公示牌制度,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