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报》:山东规范推进公益性水利工程代建制

24.09.2014  01:29

  山东省水利厅日前创新公益性水利工程建管新模式,推进公益性水利工程代建制,从代建模式、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划分、代建单位资格条件、代建单位的确定程序、合同管理、取费标准、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奖惩等8个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明确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的要求。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再次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进代建制"。山东将按照"先试点,后铺开"的思路,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完善相关措施办法,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代建制进程。

  目前政府投资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主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且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管理体系,"四制管理"在规范工程建设管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项目法人不专业、不专职,力量不强、经验不足等问题,需要从体制、机制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推行代建制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健全完善建管体制,改革创新管理机制,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更好的发挥工程效益。

赵新

信息来源:《中国水利报》2014年9月11日头版 | 责任编辑: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