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办法来了 水费会涨吗?
22.12.2017 21:41
本文来源: 半岛网
《实施办法》规定,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六)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根据《实施办法》,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实际取水量×(1-合理损耗率)。我省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合理损耗率确定为17%。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另外,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按以下规定征收水资源税:(一)超计划(定额)10%以内(含)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二)超计划(定额)10%—30%(含)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三)超计划(定额)30%以上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试点开征水资源税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按税费平移原则对城镇公共供水征收水资源税。因征收水资源税引起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税费负担变动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
因征收水资源税引起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税费负担变动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纳税人应当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转不正常的,依据情形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或者参考历史平均取水(排水)量核定。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崔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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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2017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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