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取重污染天气Ⅳ级响应措施的通知

18.11.2016  16:45

济南市扬尘治理与渣土整治行动工作组

 

关于采取重污染天气Ⅳ级响应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高新区)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济南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实时监测数据,经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会商预测,预计我市2016年11月19日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根据《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现启动重污染天气Ⅳ级响应。请全市在建工地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停止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

2.现场硬化道路持续保持清洁状态,裸露土地须覆盖严密。

3.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部位须采取持续性洒水降尘措施。

4.加强对进出车辆的冲洗。

5.现场建筑垃圾杂物应及时覆盖、及时清运。

蓝色预警不设解除程序,空气质量转好自动解除。请各有关部门及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在Ⅳ级响应终止前每天下午3点前将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报送至市扬尘办。各县、区(高新区)城乡建委(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督站要根据属地原则对各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市扬尘办将组织督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电话:66605608

邮  箱:[email protected]

 

济南市扬尘治理与渣土整治行动工作组办公室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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