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临沂市沂水县泉庄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16.01.2015  11:27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2014年沂水县泉庄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已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招标人为沂水县泉庄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100%,已具备施工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2014年沂水县泉庄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2.2 项目建设地点:沂水县泉庄镇沙地村。

2.3 合同估算价:投资约269万元,招标范围(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

2.4 质量标准:要求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

2.5 工程计划工期:合同签订后90日历天。

2.6 本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2.7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2个标段。

3 .投标资格要求

3.1 第1标段:投标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主项资质为贰级(含贰级)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沂水县以外的企业须出具进沂水备案证明);

第2标段:投标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主项资质为贰级(含贰级)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沂水县以外的企业须出具进沂水备案证明);

3.2 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需具备注册二级建造师及以上资质,并且当前未承担其它建设工程;

3.3 投标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违纪、违规现象,有下列情况或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查实报名无效,招标资料费用不退:

(1)被法院、建设、水利、道路、国土等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2)以往承担的项目存在严重工程质量、安全和信誉等问题,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3)有转包项目工程行为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4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报名;

3.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投标报名及资格预审

4.1 凡有意参加的投标单位,请于2015年1月16日至2015年1月22日,每日上午8:30时至12:00时,14:00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休息)沂水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一楼西区临沂市鸿泰招标有限公司报名及资格预审。

4.2 办理报名及资格预审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质证书(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营业执照(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3、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4、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5、拟承揽本工程项目经理(由注册建造师担任)资格证件、劳务合同、身份证、养老保险交费凭据(2013或2014年度),注册建造师同时提供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凡提供的证件与投标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均无效(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6、本工程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中项目经理(由注册建造师担任)经资格预审合格后 不能更换

(以上资料带原件进行审查,复印件3份加盖单位公章,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清楚注明“2014年沂水县泉庄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资格审查申请书”字样)。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通过上述报名及资格预审者,请于2015年1月16日至2015年1月22日,每日上午8:30时至12:00时,14:00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休息),在沂水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一楼西区临沂市鸿泰招标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

5.2 招标文件每标段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2月10日09:30。

开标时间:2015年2月10日09:30。

开标地点:沂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

7 .投标保证金

7.1 第一标段:人民币13000.00元(大写金额:壹万叁仟元整)

      第二标段:人民币13000.00元(大写金额:壹万叁仟元整)

7.2 交纳方式时间:电汇或转账形式交纳(投标企业必须以公司账户于2015年2月9日09:30点前汇入以下账户,时间以保证金到沂水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账户时间为准。)

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

账  号:800 003 301 004 600 001 378

户  名:沂水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沂水县泉庄镇人民政府

地址:沂水县泉庄镇             

联系人:陈书记                电话:13586934415

 

招标代理机构:临沂市鸿泰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临沂市沂州路联安大厦2106室

联系人:刘工      季工      电话:15550943899    18669555001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