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路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法治政府建设作出周密部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就此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决定》在建设法治政府方面有许多发展和创新,为十八大确定的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设计了整体的“施工图”和具体的实施路径。
记者:《决定》提出了关于法治政府的六项标准: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对这六项标准,你怎么理解?
姜明安:职能科学,要求政府职能的设定应正确处理三大关系:一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凡是能由市场调节的事项,政府不要越俎代庖,而要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二是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凡是能由公民自己决定和社会自律处理的事项,政府应尽量不予干预,以调动社会公众的积极性,激发社会活力;三是正确处理政府内部的关系,包括上下级政府的纵向关系和政府部门间的横向关系。
权责法定,要求用法律明确规定政府的职权和职责。其中,职权法定意味着给政府权力设定边界,政府不能越过法定边界行事,越过了其行为不仅无效,还要追究法律责任;职责法定意味着确定政府应该做和必须做的事项,政府不做或不用心做就是不作为,同样要追究法律责任。权责法定的宗旨在于保障政府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执法严明,要求政府严格执法,对违反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行政管理秩序的人和事应严肃查处,依法应监督检查的必须监督检查,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然,执法严明应该刚柔相济,该刚则刚,该柔则柔。
公开公正,包括公开和公正两项要求。公开是法律对政府行政行为程序的要求。公开的宗旨首先在于保证行政相对人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体合法权益,其次,公开也是防止政府官员腐败、滥权的需要。公正主要是法律对政府行政行为实体的要求,政府实施行政行为不得偏私,不得歧视,不得同样情况不同对待,不同情况同样对待。公正也有程序性要素,要求政府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告知相对人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申辩,政府官员与所实施的相应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等等。公开与公正有着密切的联系:公开是公正的保障,公正是公开追求的最主要价值。
廉洁高效,包括廉洁和高效两项要求。廉洁要求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行使职权不谋私利,不搞贪腐,干干净净做事,堂堂正正为官。高效要求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行使职权应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行政相对人。
守法诚信,包括守法和诚信两项要求。守法要求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不仅应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对相对人执法,而且自己应守法。凡是法律对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设定的义务、规则,均应自觉严格履行、遵守。诚信首先要求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行使职权应遵循法律的目的、宗旨,善意对待相对人,对相对人讲信用,不能“钓鱼执法”“养鱼执法”。诚信还要求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行使职权时遵守信赖保护原则,不得随意改变或撤销其已做出的行为或承诺,不得反复无常。如果因为法律法规修改、客观情况变化、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必须改变其行为或承诺,则应当给受到损失的相对人予以公正的补偿。
记者:为实现这六项标准,《决定》还提出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六大具体措施。包括: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这些措施中有哪些亮点?
姜明安:我认为,至少有五方面的内容,是《决定》耀眼的亮点。
其一,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这意味着今后要通过立法而不只是行政机关自己制定的“三定方案”“三定办法”以及“权力清单”和“权力运作流程”来行政。这将真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其二,确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五项基本程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以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防止当下一些地方和部门拍脑袋、拍胸脯、拍屁股的“三拍式决策”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其三,《决定》提出了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的具体措施:依事权与职能配置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理顺行政强制执行和城管执法体制,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这些措施对于解决当下“钓鱼执法”“养鱼执法”“临时工执法”等问题无疑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其四,明确了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八种形式: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政府内部权力制约的五种具体方式: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和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严格防止行政权滥用。
其五,具体规定了政务公开的五个方面范围: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公开应包括的六项内容: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和监督方式,以保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这一民主法治基本原则的实现。 (记者 殷泓 王逸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