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

13.04.2018  18:13

      近日,聊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并公开发布,在全市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可为重大改革提意见。《意见》提出,积极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应当按照不少于5人、3人的标准建立法律顾问队伍。

      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工作部门应配备不少于1人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意见》还明确,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具有为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活动、重大项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评估论证、审核、清理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涉及全局的问题提供合法性、可行性分析论证;为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赔偿案件、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为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政调解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参与涉及党政机关的诉讼、仲裁和调解等法律事务的办理;参与法治建设、地方立法、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等相关问题调研,向党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等职责。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法律顾问要担责。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工商、金融、文化等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普遍设立总法律顾问,由企业聘任,列席党政联席会、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全面领导企业法律管理工作,发挥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责包括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列席董事会并提出法律意见;为企业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并购上市、产权转让、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企业担保、财产转让、大额捐赠、利润分配、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等。

      《意见》提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负有监督职责,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督促整改。法律顾问明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的,承担相应责任;经过法律审核,但因重大失职未发现严重法律风险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法律人员责任。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意见》表示,公职律师是指依照本实施意见规定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公职人员,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照本实施意见规定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员工。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

      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应当设立相应的评测机制,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考评。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相关处理情况抄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应当书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按照律师管理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相关规定,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违法执业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实施行业处分,并将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结果抄送其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