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事诉讼实行立案登记 新增告知程序
北京2月4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今天上午发布,通过552个条文对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分析,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把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作为重点修改内容。《民诉法解释》主要从多个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比如,建立立案登记制。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杜万华说,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为促进诉讼诚信,《民诉法解释》主要从多个方面作出了规定:比如,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比如《解释》规定,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的法律后果,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还有,增加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使公益诉讼制度既能在我国适度开展,又能有序进行,《民诉法解释》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细化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包括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为解决公益诉讼立案难的问题,《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加了告知程序。规定,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还规定,法院立案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公益诉讼可以和解、调解,但法院要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不得少于三十日的公告。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