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语境下基层院品质检察的提升路径

23.07.2015  19:53

法治思维语境下基层院品质检察的提升路径

尹德新*

 

一、检察视野下法治思维内涵的解读

法治思维作为十八大以来在政治和法治建设领域出现频率极高的词汇,许多专家学者对法治思维进行了诠释和解读,普遍认为,法治思维是指公权力的行使者按照法治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合法性是践行法治思维的逻辑起点,公平正义是践行法治思维的价值尺度,遵守程序是践行法治思维的重要保障,树立法律权威是践行法治思维的根本要求。

结合检察工作实践,笔者认为法治思维主要包括以下含义。

(一)法治思维以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目标。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标准的思维。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是依法办事的具体体现。因此,按照法律授权和规定的程序处理事务,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更应当成为肩负国家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的思维习惯和思维方式。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责包括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对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提起公诉,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等。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是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

(二)法治思维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现代意义上的公平是指一种合理的社会状态,包括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正义与公平的内涵有重叠,正义更多的是指向社会的是非观及荣辱观,它呼唤社会正气,谴责歪风邪气,与各种社会丑恶现象水火不容。因此,可以说公平与正义是一对孪生兄弟,紧密相连,相辅相成。社会实践中,公平的内容无一不与法治相连,权利由法律来赋予,义务由法律来规定,权力靠国家强制力作保障,权利用法律去救济,违反义务用法律追责,法治是社会公平的基石,没有法治便没有公平。因此,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以完善法治,保证法律正确实施为前提。“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主题,是法治思维在检察工作中的直接体现。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通过严格司法,开展卓有成效的法律监督,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让法治思维在检察工作中得以全面展现。

(三)法治思维以法律授权为权力边界。任何行使国家管理职责的机关,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授权管理国家事务,国家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权力不能行使,否则就有越权之嫌。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任,依法履行多项法律监督职责,但是,法律授权的范围是有限的,法律授权之外的任何权力都不能行使,否则就会破坏法律的权威和统一,法治思维也就演变为人治思维。

(四)法治思维以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为保障。程序是确保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让公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到法律实施的过程和形式,从程序正义中感受实体正义。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看得见的方式就是法律规定的保障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定程序。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是法治思维的必然要求,也是防止人治的有效手段。司法公开不仅要公开公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与义务,还要公开实现权利与履行义务的程序和方式,引导公众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知晓权利救济渠道,预期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五)法治思维以保障人权为核心。宪法和法律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以刑事诉讼法为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为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任务之一。从司法实践来看,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依法保护被追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其人格尊严。检察机关对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符合条件可以不予羁押的,向办案机关发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就是法治思维在基层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六)法治思维以接受监督制约为常态。法律赋予的权力是相对的,绝对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是不存在的,检察权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同样也不例外。首先,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由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其次对权力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是保证权力正确实施的必要条件,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直接破坏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损害法治权威。第三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寻求监督,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对其他国家机关、单位、企业、公民等是否遵守法律实施监督,自身的执法办案工作同样需要权力机关、其他司法机关和社会的监督,牢固树立监督者更加需要监督的理念,通过有效监督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让法治思维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得以充分体现。

二、品质检察的概念与内涵

品质是指行为、作风上所表现的思想、认识、品性等的本质。检察特指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法律监督活动。顾名思义,品质检察就是法律监督机关在法律监督活动中表现出的思想、认识、品性特征。具体应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理念端正。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立足检察职能,秉公执法,依法办案,服务经济发展,服务民生,服务大局。将法治思维贯彻到具体的执法办案和各项服务活动之中,把为民、务实、清廉、公正、文明贯彻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牢固树立理性、平和、规范、文明的司法理念,切实体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依法打击与保护并举,实体与程序并重,公正与效率并重。

(二)司法行为规范。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授权进行法律监督活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各项诉讼和监督活动,遵守诉讼期限的规定,无越权办案、超出管辖范围办案等违法办案行为。

(三)办案质量过硬。办案过程中要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无违法取证、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违法办案现象,案件质量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执法办案活动应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能够有效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及时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司法效果明显。保持惩治职务犯罪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扎实推进诉讼监督工作,积极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无错立、错捕、错诉和案件质量不高案件,无办案安全事故及越级上访、集体访现象发生,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在工作过程中,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服务中心工作成效显著,检察机关具有良好的公信力,群众对检察工作高度认可,满意度高。

(五)队伍素质过硬。加强思想政治、领导班子、党组织建设,全面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公正清廉、作风优良的检察队伍;领导班子坚强、团结、有凝聚力,能充分发挥表率和核心作用;干警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严格执法、秉公办案,清正廉洁;全院干警严格执行上级及本院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案纪律,无违法违纪现象。

三、品质检察建设面临的新挑战

在法治思维语境下,面对品质检察建设的新要求,传统思维下的检察工作面临诸多挑战。

(一)传统的执法理念和执法办案方式面临新挑战。法治思维语境下,对依法办案、规范执法的标准和要求更高。有的司法人员由于受传统执法思想影响,过分强调司法机关在打击和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忽视对个体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一地追求打击惩罚效果,忽视对其正当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有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过分追求实体公正,忽视办案程序,甚至违反程序办案。如为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而刑讯逼供;违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处罚的证据。法治思维要求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授权和规定的程序执法办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禁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违反程序执法办案。

(二)传统的执法办案效率和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受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等错误执法思想影响,以及对错案标准认识不统一等原因,导致司法效率较低,存在办案期限较长,甚至发生超期羁押、超时限办案等问题。如侦查、检察、审判三机关对错案的标准不统一,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当终止诉讼或者宣判无罪的案件,久拖不决,超期羁押,严重侵害当事人正当权益。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是法治思维对司法效率提出的新要求。法治思维语境下,对司法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无论是参与刑事诉讼还是对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都要从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出发,节约司法资源,缩短办案期限,确保实现司法公正,而且要以尽可能快的速度实现。

(三)现行检务公开的方式不能满足群众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新期待。随着法治意识的提高,公民参与和监督司法工作的意识不断增强。现行的司法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不能满足公众对司法公开的需要。一是应当公开的内容没有及时公开,二是司法公开不彻底,三是公开方式单一。法治思维要求,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应当采取群众容易接受的方式及时公开,提供快捷的公开方式,满足群众对司法公开的需要。

(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有待提高。新媒体时代,从平面媒体走向立体的大众媒体时代,信息技术在新媒体时代的广泛应用,使我们处于人人都是麦克风、人人都是摄影记者的时代。因案件处置不当、信息公开不及时引发的舆情事件不断增加,严重损害司法公信,挑战法治权威。传统的思维模式,导致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不愿主动与媒体打交道,与新兴媒体打交道的能力不足,心理准备不充分。法治建设和品质检察建设需要媒体的广泛参与和大力支持,不会与媒体打交道,不擅长与媒体打交道成为一些地方制约品质检察建设的瓶颈。

(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由于现行司法体制、工作机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等多方面原因,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具体表现为,在一些执法办案过程中还存在执法不规范,执法不严现象,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个别司法人员以权谋私,办理关系案、人情案、油水案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打击惩治力度小、不及时,也是原因之一。法治思维语境下,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出了新的挑战,也为加强品质检察带来良好机遇。

四、基层检察机关加强品质检察建设的路径

(一)坚持业务立检,加强执法办案不动摇。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证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对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权、公诉权、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权等权力,依法办理各类案件,实现打击惩罚犯罪,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通过公正执法,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尊严,提高公民的法治信仰,促进社会治理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二)寓服务于办案之中,通过办案实现服务宗旨。服务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是检察机关的又一重要职能,然而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服务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还是执法办案工作,脱离办案工作的服务就像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毫无生命力可言。通过执法办案工作实现服务职能,通过服务提升执法办案效果。通过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巩固反腐败成果;通过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打击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重大刑事犯罪,教育挽救轻微犯罪;通过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在当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相对有限的情况下,重点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通过重点加强对刑事案件侦查活动、审判活动的监督,通过监督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工作,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或者错误立案侵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通过追诉漏犯漏罪、对确有错误的案件进行抗诉,依法查办司法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防止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行为,维护司法公正;通过保证法律正确实施,有效保障国家、集体、法人、组织、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其它合法权益,发挥好法律的保障和救济功能。

(四)深化检务公开,主动寻求各界监督。检务公开是保障检察权正确实施,提升品质检察建设的有效手段。根据中央司法改革的部署要求,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在互联网、机关门户网站依法适时公开案件所处的诉讼环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采取的强制措施、情节等内容,适时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主动寻求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监督意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公平。

(五)加强人文关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探索、畅通救助资金来源,完善救助工作机制、创新多元救助方式,强力推行全方位救助刑事被害人工作。积极争取涉法涉诉救助资金,拨专款设立特别救助资金,用于救助个别生活特别困难且情形紧急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缓解其燃眉之急。积极与民政、妇联、工会、教育等部门联系,就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协作配合达成共识,建立起司法救助与社会保险、民政救助、城乡低保、就读帮扶等相衔接的工作机制。通过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讲法律政策,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有效地给予被害人赔偿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积极促成加害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同时对和解协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督促加害方按照协议内容及时履行赔偿责任。通过刑事和解、司法救助、督促履行义务化解社会矛盾,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爱。

(六)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展现良好形象。检察文化作为引领品质检察的软实力,具有其他措施和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构建以忠诚、公正、清廉、严明为核心的检察文化,针对检察工作的特点,赋予法治思维新的内涵,用文化的力量助推检察队伍整体素能提升,进一步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通过规范促公正,形成检察官队伍统一的价值观、权力观、执法观、政绩观,用理念的升华促进执法规范化的强化升级,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展现检察队伍的良好品质和风貌,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提升社会对检察工作的认可度和满意度,提升品质检察建设实效。


* 作者系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