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不容“独立王国”

24.08.2015  11:25
      “8·12”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已过去一周多时间。随着包括媒体采访在内的各种调查的深入,更多信息展现在公众面前。8月19日《新京报》报道援引当地公务员的说法称,天津港在天津是“一方诸侯”,也是一个“独立王国”,地方政府对天津港的控制能力很弱。在港区地盘内,别的地方政府部门很难插手它的具体业务。 

早两天的8月17日,《南方都市报》梳理了天津港的“前世今生”,同样得出“独立王国”的结论。19日《新京报》报道,提供了一些据以得出这一结论的依据。比如规划,事发的天津瑞海公司危化品仓库周围1公里范围内,分布着多个居民小区,最近的只有600米。事发后,多位安全专家表示,瑞海公司仓库和周边的安全距离过低。安全距离过低,为何能通过规划审批?天津安监部门一位工作人员的说法是:“规划局管不了那么细,对区域内引入什么企业,就是天津港集团说了算。”再比如监管,天津港有自己的安全监督部门,但自己监督自己,容易流于形式。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牛跃光8月17日证实,瑞海爆炸现场共存放危险化学品3000吨左右,天津港安监部门明显失察。 

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独立王国”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有多大,尚难判断。但是,假如上述媒体报道属实,“如果是‘外人’而不是自己监督自己,事故能否避免”,注定成为不少人心中的悬念;更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规划不是“天津港集团说了算”而是严格依法,居民区远离危险地带,即使发生事故,损失也会小很多。 

天津港成为“独立王国”,有其历史原因:它原来隶属于交通运输部管理,后来转制成为企业,人事任免权归地方,业务指导归交通部,天津港归天津市交通委管,但其权力仍然很大。然而,历史原因不是其继续是“独立王国”的根据。“独立王国”和法治社会目标背道而驰。 

“法治”二字内涵丰富,但如果简单概括其核心内容,笔者的理解是两点: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保证这套制度得到切实执行。用这两点审视天津港这一“独立王国”,我们会发现,规划、监管等制度都在,问题出在制度未能执行。为何未能执行?因为这样的“独立”,违背了一条重要法治原则:“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自己规划自己、自己监管自己,出事的概率自然就大了。 

新京报》报道中,当地公务员的说法是:“在港区地盘内,别的地方政府部门很难插手它的具体业务。”不知道这里的“很难”,是地方政府部门压根儿没有“插手”的权力,还是天津港对其“插手”有抵触并设置障碍。如果事实是前者,应尽快赋予天津港之外执法主体相应执法权;如果是后者,那么,排除执法干扰,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就是地方政府部门必须要做的,否则即是失职。 

而有关部门也应从更加宏观的层面考量:“独立王国”的问题,其他港口是否同样存在?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如何尽快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