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罗庄法院作出首份人身保护裁定助妇女远离家庭暴力

29.06.2015  16:44

 

  近日,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严某的申请,临沂市罗庄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作出了禁止被告贾某殴打、威胁原告严某及其父母的人身保护裁定书。这是该院根据新《民事诉讼法》作出的首份人身保护裁定。同时为了确保该人身保护裁定的执行,该院还向当地派出所、妇联、村居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这些单位依法监督、救助、保护原告的人身安全并及时向法院反馈该裁定的执行情况。

  原告严某与贾某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2012年开始贾某多次对原告实施虐待、殴打行为。原告曾多次向派出所报警求救。2014年4月2日,被告在家中用烧红的锅铲将原告面部、胸部、左腕部烫伤,并将原告关在家中4天阻止其就医,直接导致原告面部损伤。原告逃出家门后报警,经鉴定原告严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当地派出所依法对贾某进行了行政拘留处罚。随后严某向法院起诉离婚,遭到了被告贾某的电话、短信恐吓,严某及其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给予人身安全保护的申请。经审查严某提交的各份证据材料,罗庄法院认为原告严女士的申请符合申请人身保护裁定的条件,作出了禁止被告贾某殴打、威胁原告严某及其父母的人身保护裁定书。

临沂市罗庄法院高度重视妇女合法权益保护,针对离婚纠纷中涉家庭暴力的案件比重较大,家庭暴力婚姻纠纷只能靠调解,处罚力度不佳的情况,该院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的“行为保全制度”为直接法律依据,对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及时发出人身保护令,把对加害人的事后惩罚变为对受害者的事前保护,加大司法对家庭暴力的干涉,起到威慑作用,从法律层面推动了妇女权益保护。

(临沂市罗庄区妇儿工委办 褚墩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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