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交通肇事案犯王某进行回访帮教

02.06.2015  18:17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某,男,1995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2013年7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17岁)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时,将步行路过的行人卢勇碰伤,卢勇因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被害方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害方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三、回访帮教及司法救助情况

二审审理过程中,少审法官为缓和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与被告人的母亲、被害人的亲属分别进行沟通,特别是让被告人的母亲充分认识到孩子失去人身自由的痛苦,以及在监狱可能交叉感染的危险,动员双方进行和解。最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害方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这起案件运用新修订的刑诉法确立的刑事和解程序,彻底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泰安中院的少审法官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改判缓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件审结后,法官主动联系协调有关单位,帮助王某和他的母亲各找到一份工作,同时,与王某加强沟通,坚持一月一回访,及时了解他的生活状况和思想状态。这些延伸帮教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帮助罪错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也是目前全省法院少审法官日常审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另外,案件审理过程中,少审法官了解到被害人卢勇还有一个八岁的孩子,为解决他们生活上的暂时困难,又为孩子申请了5000元救助金,以缓解上学、生活需求。应当说,通过少审法官积极主动的工作,让诉讼中的未成年人充分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特殊关爱以及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人性关怀。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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