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法院心理沟通巧调解柔情化解抚养难
13.04.2015 16:13
本文来源: 法院
李某与妻子王某于 2011年6 月离婚,女儿由李某抚养;2014 年李某再婚,女儿感到不适应,要找妈妈王某。王某了解情况后,认为女儿在李某处受到虐待,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 孩子必须由我来抚养,我会努力给孩子创造一个相对优越的环境。如果继续和李某一起生活,孩子会因为有继母存在,生活压抑。”在法庭上,王某激动地说。“我的经济条件比较好,而原告现在在外地打工,如果孩子跟她生活,还要面临转学,对孩子学习不利。”李某反驳道。
原、 被告已离婚,孩子只能跟随一方。主审法官运用心理学知识与孩子单独进行了沟通,孩子明确表示愿意和妈妈在一起。当听到孩子的表态后,李某含泪说,虽然对于孩子没有选择自己感到失望,但还是尊重孩子的选择。看到抚摸着孩子默默流泪的李某,王某的怨气也消散了,“孩子由我抚养,你也能随时来看孩子”。“对孩子的抚养你们双方要加强沟通,尽可能减少离婚对孩子造成心灵或生理上的创伤,为她营造一个稳定、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主审法官说。
今年以来,宁津法院少审庭充分发挥“ 阳光心理工作室”的作用,由取得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女法官运用心理学专业知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婚姻家庭案件、侵权纠纷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矛盾激化案件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预防青少年犯罪、塑造少年儿童健康人格等方面起到了良好作用。截至目前,该院共对3名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心理疏导,对涉及抚养纠纷的26起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了心理咨询,共审结涉少刑事、民事案件55件,民事案件调解率达到80% 以上,所审案件无一起上诉、无一起矛盾激化引发上访。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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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2015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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