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法院:近三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上升
27.10.2015 15:20
本文来源: 半岛网
>>>趋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
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近日记者采访到莒县法院一位王姓工作人员。王先生告诉记者,该院2013年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710件,2014年审结903件,2015年1月~6月审结507件。“近年来,面对经济下行带来的企业经营困难,高息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王先生表示,此外该类民间借贷,利率普遍较高,实际上已经成为隐蔽性较强的高利贷,加之缺乏管理,借贷纠纷案件逐年上升,涉案标的额不断增加。
王先生告诉记者,该类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借贷群体呈现多样化,二是借贷手续规避化,三是高利率推动放贷专业化。民间借贷主体涉及各行各业,情况十分复杂。一些私营企业因货币政策原因,银行信贷无法短时间内解决经营资金需求的驱动下,大多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来解决自身面临的困难,致使民间借贷在金融市场领域迅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
“此外,在我国金融管制严格的形势下,民间资本规模不断扩大,加上民间资本参与正规金融的渠道缺少,民间自发的尝试性投资方式不断出现。”王先生告诉记者,在中小企业融资难,居民投资渠道匮乏,加之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的借贷利率,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涌现,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专职放贷群体。
随后,王先生向记者讲述了最近一起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在2014年2月23日,被告陈某向原告董某借款3万元。原告提供格式借据一份,该格式借据载明:借款人逾期还款,另按日支付借款金额千分之三违约金,并承担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但对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没有约定。同年2月28日,被告陈某再次从原告董某处借现金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未载明还款日期及利息。然而,借款日期到了借款人陈某没有钱还,董某便将陈某起诉到法院。莒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对借款3万元的利息没有约定,也未约定还款日期,且该份借据又是格式合同,因此,适用违约金的条件不成就,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和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应当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因此判决陈某向董某偿还三万元及利息(应当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原因借贷形式灵活促其发展
“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贷款审查严格,所需材料繁琐,款项到位时间较长;然而民间借贷所需材料灵活简便,能够很方便地满足部分企业及私营业主短时间获取资金解决经营困难的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极大促使民间借贷的形成。”王先生告诉记者,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一般是相互熟知的人,或者通过中间人介绍对双方情况较为了解。借方与出借人短时间内通过签订借款协议便可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银行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灵活简便,符合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急的特点。
“目前在银行存款利率普遍较低的情况下,出借人将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成为另一种资金转化方式。同时,从以往的口头约定到书面规范化的借款协议,使出借方的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也推动了更多的人转向这种既能获得高息收入、又能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王先生表示。
>>>建议灵活适用诉讼财产的保全措施
然而,“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一些无力还款的借款人为逃避债务,往往下落不明,相关文书送达困难;另一方面出借人受到高息诱惑或碍于情面等因素影响,防范意识差,对借款人的财产状况不了解,申请保全时无法提供准确的财产线索,进一步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王先生告诉记者,针对这一情况,申请人要灵活适用诉讼财产的保全措施。做好对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工作,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财产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做到及时快速执行,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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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2015 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