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首批员额法官的产生 此次改革谁将获益?

07.07.2017  20:25

  12万入额法官从全国21万法官中选拔而出,这标志着全国法院的员额制改革已经顺利完成。人民群众将怎样从这场改革中受益,拥有哪些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在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等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就热点问题进行解答。他提到,员额制改革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让优秀审判人才向办案一线集聚,这一改革能在法院队伍管理中形成优胜劣汰的用人导向,促使入额法官不断提高审判能力和水平,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心。

  问:对那些没有入额的法官下一步如何安置?对于他们以后的职业生涯有什么样的激励机制?

  答:按照中央要求,法官员额比例法官员额制应该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39%以内。按照这一要求,经过法官员额遴选的程序和条件,有一批相对优秀的法官被选拔出来,而由于法官员额比例的限制,自然会有一些法官不能入额。这里,我想说明的是,未入额法官中有许多同志是很优秀的,他们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入额。比如,一些年纪比较大的法官主动让贤,把机会留给了年轻法官;有一些在综合部门工作的法官,主动放弃了入额机会;还有一些年轻法官,由于年资条件还不够,暂时未能入额,等等。对这些同志要予以充分肯定。

  根据中央要求,未入额法官不得独立办案。目前,在实践中,各级法院一般有以下四种渠道进行安置分流:一是转任为法官助理,继续在审判业务部门协助员额法官办案;二是转任司法行政人员,到综合部门工作;三是一些年纪较大的法官,安排他们从事案件评查、诉前调解等工作;四是交流到其他党政部门。

  当然,这次没有入额的法官在下次员额空缺遴选法官时,如果符合入额条件,他们还可以参加遴选入额。需要说明的是,所有未入额法官,他们原来享有的法官资格以及津补贴保持不变。需要强调的是,各级法院对未入额法官要加快安置步伐,不得以办案任务重为由,让他们继续独立办案,这一点,我们的态度是明确的,也是不动摇的。

  问:有人担心,遴选委员会只是一种“走走形式”,不发挥实质性的把关作用。法官遴选委员会是如何发挥作用,避免成为一个“橡皮图章”?

  答: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是这次法官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确保法官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的员额法官选任工作中,遴选委员会都发挥了实质把关作用。我本人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委员,我以我的亲身经历告诉大家,遴选委员会决不是“走走形式”,也不是“橡皮图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调专业把关。遴选委员会委员们在审议入额人选时,要审阅入额候选人的工作履历、工作绩效、调研成果、表彰奖励情况以及承办案件的裁判文书、审理报告,全面了解人选的综合情况。在此基础上,从专业角度对人选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做出评价。二是强调实质审议。委员们享有充分的审议权,审议过程中,如果委员们对候选人的入额资格、办案绩效、测评考核等情况存有疑问的,随时可以要求遴选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作出说明。表决时,不人为划定差额比例或指标,更不指定淘汰人选,由委员根据审议情况自主决定差额人选,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三是强调只减不增。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法院的用人决定权在党组,这里,就要处理好党组的决定与遴选委员会专业把关之间的关系。我们这里讲“只减不增”,就是说经过遴选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人选,在党组审议时,党组只能做减法不能做加法,以充分尊重遴选委员会的审议结果,保证遴选委员会的权威性。

  在最高法院的这次法官员额制改革中,我们提交给遴选委员会审议的候选人一共387人,遴选委员会的委员们花了整整一天时间,分五轮次进行了审议,淘汰了17人,差额率4.4%。最后,在提交最高法院党组审议时又淘汰3人,最终入额法官367人。

  问:院庭长作为法院的领导干部,他们入额与其他普通法官是否有所区别?入额后办理案件方面又有什么要求?

  答:院庭长是法院的优质资源,因为绝大多数的院庭长都是从优秀的业务骨干、审判骨干中成长起来的。让符合条件的院庭长入额是法官员额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关键是要建立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在员额制改革过程中,对于院庭长入额,我们首先坚持不搞特殊化,除院长以外,均要求按照统一标准、程序参加遴选。同时,我们要求,院庭长入额后应当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并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对院庭长办案数量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庭长应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0%-70%;基层法院院长办案量应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10%,其他院领导应该达到30%-40%。中级法院的院长应该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院领导应该达到20%-30%,还建立了院庭长办案的工作机制,对办案情况通报都做了细化规定,院庭长办案情况全程留痕,接受干警监督。

  目前,各地法院普遍制定了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的具体方案。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了入额后院庭长具体的办案数量要求。从面上情况来看,院庭长办案已经实现了制度化和常态化。从各地落实情况来看,效果也是好的。我们强调院庭长办案的同时,要防止出现片面强调办案量、冲击院庭长管理职责有效履行的现象。

  问:对于员额制法官不能一入了之,既要能进也要能出。能不能介绍一下“出”的相关规定?

  答:在员额制改革中,我们一直强调,法官入额,不是头衔和待遇,不能“一入了之”,不等于终身入额。我们将逐步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考核、奖惩和退出机制。对入额法官要加强考核管理,入额法官考核不过关、作风不过硬、廉洁有问题的,就要按照有关规定,让这些法官退出员额,我们最终的目标是,要在各级法院形成“能进能出”“能者上,不胜任者让”的导向和良好氛围,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高素质法官队伍。

作者:高洁 李放         编辑:张元元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