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区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03.12.2015 10:16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为进一步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近期,泰安市发布了《关于调整泰安市城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2009年划定的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重新进行划定。
调整后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城市市区内西至新104国道、南至泰新高速、东至博阳路、北至环山路区域,泰安高新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泰山风景名胜区全境。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使用原(散)煤、洗选煤、煤矸石、粉煤、型煤、煤泥、煤焦油、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页岩、焦炭、木炭、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未经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相关限值的轻柴油、煤油及人工煤气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通知》要求,在禁燃区热力及天然气管网范围内,不能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经批准建设的热电厂和联片供暖锅炉除外)。本次新增禁燃区范围内,现有在热力管网范围内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有治污设施,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热电厂和联片供暖锅炉除外),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淘汰;不在热力管网范围内的,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改造后主要大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在基准氧含量9%条件下,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单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淘汰,燃用其他燃料的锅炉应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下一步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导高污染燃料使用单位按要求完成改造任务。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03.12.2015 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