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审计局出台问责实施办法

23.01.2017  02:03

为加强对审计人员管理和监督,促进审计人员严格规范履行职责,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审计、廉洁审计的能力和水平。近日,泰安市审计局出台了《泰安市审计局问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分为七章40条、分别对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及适用、问责主体及职责、问责程序、工作纪律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细化与规定。在问责情形中,《办法》规定凡是有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滥用职权、处置失当、违反选人用人规定、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形的都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办法》明确了问责主体及职责,对局所属审计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局党组是问责决定机关,局党组进行集体讨论后,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问责决定。局党组作出问责决定后,将被问责干部的有关情况记入本人《干部廉政档案登记表》,并报上级党委、纪委备案。

办法》确定了被问责任人员的责任和认定原则,并视情节轻重,具体规定了批评教育,本局通报;责令检讨,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7种问责方式。受到问责的干部职工,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被问责人,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二年内不得提拔。

办法》规定,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自收到《泰安市审计局审计人员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局党组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局党组接到被问责人的书面申诉后,应当责成相关科室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复查、复核,并根据复查、复核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科室)。(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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