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出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

05.11.2016  02:11

   中国山东网讯 记者从山东省环保厅官网上获悉,近日,泰安市泰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为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监管提供了政策依据和资金保障。

  泰山区抢抓国家首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机遇,在上级资金的支持下,先后投入1亿多元,建设了包括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在内的一批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农村环境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实际使用中,全区15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普遍存在运营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为实现设施长效稳定运营,发挥最优的环境效益,区环保局牵头制定了《泰山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区环保局负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对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定期督查、考核;街道(镇)为辖区内设施的所有权人、管理主体,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营和维护;村(社区)为设施的使用主体,明确专人负责设施日常运营维护管理;街道(镇)可根据设施的规模、技术工艺和维护要求等,确定村(社区)管理、专业公司管理和专业公司与村日常管理相结合三种管理模式;设施的运营维护费用按照“区级财政补助,街道(镇)配套,村(社区)自筹”方式解决,由区、街道(镇)、村(社区)按5:4:1的比例承担,区政府及街道(镇)将相关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作者:张伟国 唐鹏         编辑:李真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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