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刘贞坚(副厅级)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4月15日上午,由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中共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刘贞坚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刘贞坚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赃款人民币33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赃款525.1579万元继续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7年初至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刘贞坚利用担任中共巨野县委书记、菏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个人和单位在职级晋升、职位调整、工程承揽、项目运作、政策支持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通过其妻非法收受有关人员所送的现金、购物卡、银行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58.1579万元。案发后,侦查机关追缴涉案赃款333万元。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进行了评判。
对于辩方所提“刘贞坚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成立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个条件。本案系办案机关已掌握刘贞坚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后对其进行调查,并非刘贞坚自动投案;刘贞坚在接受调查时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因其交代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罪行属同种罪行,属坦白情节,故被告人刘贞坚依法不具有自首情节。辩方所提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方所提“刘贞坚具有主动退赃、检举他人犯罪等从轻处罚情节,在量刑时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构成立功。本案中,被告人刘贞坚在侦查阶段虽曾向办案机关检举他人犯罪行为,但是办案机关出具的说明证实刘贞坚检举的他人犯罪线索过于笼统,目前无法查证。因此,刘贞坚相关检举揭发行为依法不构成立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本案中,刘贞坚主动退赃数额仅90万元,截至目前涉案赃款共计追缴333万元,尚有525万余元赃款未能追缴,刘贞坚的退赃行为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因此对该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纳。
“这是一起典型的买官卖官、权钱交易、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社会影响恶劣的腐败案件。5年时间,受贿116次,总额858万余元,其中收受41名下属买官贿赂739万余元,占刘贞坚受贿总数的86%。”谈起该起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一位办案检察官总结说:“刘贞坚作为地方主要领导干部,主政地方期间大肆卖官敛财、权钱交易,受贿次数多,涉及部门和行贿人员面广,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应予严惩。其虽有部分退赃、认罪悔罪、坦白等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本案将对手握重权的领导干部起到深刻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