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首部“地方法”《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

21.06.2016  14:47

  菏泽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审议,草案修改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本月底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

  《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4月28日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协同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立法调研和常委会审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研究、讨论和修改,目前正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共五章八十九条,包括总则、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法律职责、附则。该条例强调了排污者和政府的责任,突出源头治理,解决重点问题。该条例中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包含了燃煤污染防治、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针对燃煤污染防治方面,该条例制定了相关针对性规定,如实行煤炭消耗总量控制制度、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鼓励推广集中供热计量收费等。

  在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方面,该条例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该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城市建成区、规划区重点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未采取全封闭措施,或者未安装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控系统联网的远程视频和扬尘在线监控设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