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流动人口短居三五天也可享受公共服务
推动公共服务覆盖所有流动人口,我省新近修订出台的《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在到达实际居住地的3个工作日以内,便可在实际居住地免费办理居住登记,可以依法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出差、旅行和探亲访友等短居行为不需要申报居住登记,但若自愿申报也可平等获益。《办法》将于2017年元旦开始实行。
弥补公共服务“空白”
居住证制度是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的一项重要措施,以《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2012年的颁布为标志,我省在全国较早实施这一制度。据省公安厅统计,目前我省已累计制发居住证680余万张,在保障流动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方便群众居住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并依法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流动人口因为居住时间不满半年,达不到居住证申领条件,而无法享有申领驾照、换领补领身份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等便利,群众反映强烈。
结合山东省情,借鉴外地经验,我省新近修订出台《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核心就是关切群众需求,弥补拟长期居住但未满半年的流动人口无法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的“空白”,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覆盖所有流动人口。
出差、旅行、走亲访友自愿登记
根据《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流动人口依据居住证,享受当地的公共服务和便利。但实际上,会有一部分已经在本地居住但因未满半年而无法申领居住证,对此《办法》做了政策完善,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只要向实际居住地的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就可以依据居住登记凭证,享受到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比如,根据《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据了解,目前国内多数省份对申报居住登记的时限都有类似明确规定。这也就意味着,流动人口在进入实际居住地的3个工作日内即可申报居住登记,进而享受实际居住地的公共服务保障。
按照《办法》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以及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人员,不需要申领居住证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出差、旅行、探亲访友的人员,不需要办理居住登记。上述人员如需要享受居住地的公共服务和便利,可自愿办理居住登记。如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需申请居住登记的,《办法》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
居住登记制度有利于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均免收任何费用,流动人口可凭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主要内容包括: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受到表彰和奖励及其他公共服务。同时,还能享有居住地提供的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等便利。
《办法》将于2017年元旦起实施。作为暂行办法,《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将据实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记者 杜洪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