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三兄弟制售“地沟油”案两人无期一人死缓

06.11.2014  16:55

    今年初,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震动国内的生产销售“地沟油”案件,其中被告人朱某峰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上周,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1年7月,警方发现山东省平阴县境内的济南发达油脂工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地沟油”。当年7月20日,济南市公安局根据线索,对发达公司制售“地沟油”案进行立案侦查,抓获公司总经理朱某峰等涉案人员。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3月,被告人朱某峰、朱某清、朱某波兄弟3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平阴县孔村镇郭柳沟村油厂(系个体经营),从事动物油加工、销售,2005年转向“泔水油”的回收再加工业务。2009年3月,3人出资以朱某清的连襟杜某强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发达公司。

    自2006年起,该公司大量收购“泔水油”、白土等原料,生产“地沟油”,在明知他人将向其所购的“地沟油”冒充食用油进行销售的情况下,仍将“地沟油”销售给17家食用油经营户,销售金额共计52418544.2元。山东济南中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朱某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被告人朱某清、朱某波无期徒刑。朱某峰等人犯罪所得和犯罪所用财物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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