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东部老工业区搬迁范围敲定 职工安置也有举措

09.01.2015  10:05

    东部老工业区企业搬迁步伐渐进,近日,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东部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意见(试行)》,敲定了东部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范围和方式。在职工安置方面,职工如果不愿随企业搬迁至新厂区,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施范围:明确划定东南西北边界线   在上述意见中,济南划定了东部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范围:东至东绕城高速,西至规划一路(开源路西),南至世纪大道,北至规划二路和规划三路。具体边界线为:东绕城高速公路—工业北路—凤岐路—世纪大道—凤山路—烈士山东路—胶济铁路—开源路—规划一路—规划二路—规划三路。   在搬迁改造对象方面,济南明确,我市东部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实施方案(2013—2022年)确定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均为搬迁改造对象。另外,自上述意见发布之日起,老工业区规划范围内不再审批入驻不符合城市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的工业企业。   职工安置:优先安排职工到新厂区工作   济南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空间、产品前景良好的东部老工业区企业实施搬迁。装备制造、机械加工类企业迁至济南临港经济开发区或正在筹建的历城节能产业园;新型建材类企业迁至济南新材料产业园区;轻工类企业迁至济阳县、长清区;石油化工类企业迁至商河县;冶金类企业迁至平阴县、章丘市(避开城市上风向)等地。实施易地搬迁改造的企业,原则上进入园区新建;搬迁企业投资额达不到进入园区选址条件的,原则上可租赁园区标准厂房。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从事初级产品、中间产品和传统产品生产的企业,可实施就地升级改造。对于受产业政策限制或严重亏损、无自我改造和发展能力的企业,将通过改制、破产等办法,实施关停腾退。   上述意见提出,搬迁企业要妥善安置职工,优先安排职工到新厂区工作。对职工不愿随企业搬迁至新厂区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实施搬迁改造的市属国企职工安置,按市属国企产权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分工明确:历下、历城区政府具体组织搬迁   东部老工业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重点工作分工表也一并出炉,市发改委将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督促东部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历城区、历下区政府将负责初审企业搬迁方案,并具体组织企业实施搬迁;市国土资源局将负责对搬迁企业现址土地进行评估、收储(征收)和出让,帮助解决搬迁企业用地指标,并及时办理搬迁改造项目新址用地手续;市国资委将负责搬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确认、处理及改革改制工作,协助企业按相关政策办理土地处置、政府收益返还等相关手续。   相关链接球墨铸铁管公司确定迁往临沂   在2014年11月开始的大气污染防治“十大行动”中,东部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及落后产能淘汰行动是重要一环。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济南盛源化肥有限公司、蓝星石油济南分公司、山东闽源钢铁有限公司、济南庚辰钢铁有限公司、济南长城炼油厂6家企业将在2016年年底实现停产并“搬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