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两杀人犯伏法 一个杀人焚尸一个枪杀的哥

22.09.2014  17:10

    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山东济南中院奉命将两名罪犯执行死刑。这两名罪犯分别是2010年杀人焚尸案、“9·11”重大持枪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案的案犯。

    故意杀人犯吴某亮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销赃罪以及强奸罪、抢劫罪“二进宫”。2010年9月,刑满释放后的吴某亮因准备结婚,提出搬到认识的杜某红租住处,与其共同承租该住房,但遭到杜某红拒绝。吴某亮为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同年11月15日11时许,吴某亮骗杜某红见面,两人因合租房屋之事发生争执,吴某亮将杜某红摔倒在地,用脚猛踩杜某红颈部,致被害人杜某红窒息死亡。作案后,吴某亮用杜某红的手机多次拨打电话,制造杜某红依然活着的假象。11月17日凌晨,吴某亮驾驶面包车将杜某红的尸体运至党杨路一桥下,浇上汽油后焚烧。

    罪犯张某为实施抢劫,购买射钉枪、钢管等材料,制造了一支手枪并多次试枪。2010年9月11日1时许,张某携带自制手枪在山大南路骗乘23岁的被害人刘某后驾驶的出租车。当车行至二环东路与山大南路路口向北的匝道时,张某持枪威胁刘某后,向其索要钱财,遭到拒绝。张某开枪击中刘某后头部,致刘某后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张某劫取现金100余元后逃离现场。

    另据查,2010年2月21日16时许,张某伙同他人到历城区一家购物卡回收店,采取持刀威胁、殴打、胶带封嘴等手段,抢走被害人刘某某现金1100余元及多张购物卡。2009年5月至2010年2月,张某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作案10起,盗窃财物价值65693元。

    济南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某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罪犯吴某亮、张某均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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