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院向9部门送达章丘倾倒危废物致死案告知函

23.03.2016  11:17

  倾倒危废物致死案

  中国“绿发会”诉六家企业章丘倾倒危废物致死案又有新进展。20日,济南中院官方微信发布消息,济南中院受理该案后,已完成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向对被告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济南市环境保护局等九家主管部门送达《告知函》。

  3月14日,济南中院依法受理了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起诉被告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环境公益诉讼一案。

  受理该案后,济南中院按法律规定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并于2016年3月18日完成了向对被告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济南市环境保护局、济南市交通运输局、章丘市人民政府、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滨州市环境保护局、东营市环境保护局、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日照市环境保护局9家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的工作。

  根据济南中院《告知函》,2016年3月14日,该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起诉被告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环境公益诉讼一案。

  原告向法院提出依法判令六被告立即停止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依法判令六被告支付因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给环境造成损害的生态修复费用12045000元(以鉴定评估机构评估数额为准),用于对当地受到污染的环境进行生态修复等总共六条请求。

  法院向对被告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九家主管 鏼部门送达《告知函》有何深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十日内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十日内通报对被告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后,可以根据案件线索开展核查;发现被告行为构成环境行政违法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人民法院。

  “这是更大力度地对环境侵权行为进行打击,更好地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主任郝纪勇分析,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提起的是民事诉讼,但相关企业除承担民事赔偿之外,仍然不能免除应当承担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所以法院及时向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告知,如果说企业的侵权行为构成违法,主管部门核查后该处罚就处罚,如果构成犯罪,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处理后还要及时向法院进行反馈。

  “这样对环境资源形成了立体保护。”郝纪勇说。(马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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