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院集中公布11起典型案例 制售地沟油判死刑

27.12.2014  11:06

  26日上午济南中院公布了近两年来审理的刑事、民商事、行政和执行在内的11件典型案件。济南中院审管办主任李志忠介绍,2014年,济南中院共新收案件9695件,办结9471件,审结了一批影响深远的大案要案。

  典型案例

  1酒店辞退大龄保洁员法院判处支付补偿金

  基本案情:梅某在济南上好人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好人家酒店)从事保洁工作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上好人家酒店以梅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与其终止了劳动合同,未依法为梅某缴纳社会保险。

  裁判结果:本案由历城区法院一审,济南中院二审。生效判决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上好人家酒店可与梅某终止劳动合同,但应依法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典型案例

  2 潍坊新立克4高管贪污查封拍卖财产4.68亿元

  基本案情:2009年3月4日,济南中院依法判决潍坊新立克(集团)有限公司原高管尹军、王铎、周同巨、季晓芳犯贪污罪,并处没收4人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济南中院依法查封、冻结了4罪犯的个人全部财产,包括12项企业股权、2套房产。

  执行结果:济南中院依法对涉案财产进行审计、评估和拍卖,积极推进涉案财产的变现工作。涉案财产拍卖总成交价达4.68亿余元。

  典型案例

  3三兄弟合伙制售地沟油一个判死刑两个判无期

  基本案情:自2006年起,被告人朱传峰、朱传清、朱传波兄弟三人分别利用注册成立的公司大量收购“泔水油”等原料,生产“地沟油”并以食用油名义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241万余元。

  裁判结果:济南中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朱传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朱传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朱传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朱传清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朱传波有期徒刑十年。该案是全国首例判处被告人死刑的特大“地沟油”案。

  典型案例

  4 山东启德置业有限公司被拍15.6亿元偿还债务

  基本案情:山东鑫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公司)与山东启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德公司)等委托贷款纠纷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后判决:启德公司偿还鑫海公司借款8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鑫海公司对“启德国际金融中心”三宗土地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威公司、大地公司、张辉、张浩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执行结果:该案山东省高院依法指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经79轮竞拍,以15.6亿元拍卖成交。根据鑫海公司的承诺,在拍卖款中提存1.5亿元,维护购房户购房款权益。同时留存相应款项,保障施工队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剩余拍卖款,依法清偿启德公司所欠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