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 十类权利纳入范围

04.09.2014  10:25

  8月28日,济南市印发《济南市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行政权力被纳入清单范围。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需要整体设计、上下联动、整体推进,重点抓好“清权、减权、优权、制权”四个环节。

  《方案》要求,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三定”规定等,对现有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梳理,逐条逐项分类登记,列出权力清单。要大力简政放权,重点在权力取消、整合、转移、下放等方面下功夫,避免“放责任不放权力”、“放虚不放实”等现象;要做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公开行政权力清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设行政权力“一库四平台”等四个方面的工作;要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要求,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根据济南市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统一部署,市级纳入行政权力清理范围的部门(单位)包括三类: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及派出机构;列入市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市编办、市委台办(市政府台办)等70多家单位被纳入清理范围。

  《方案》指出,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市、县(市)区各部门(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三定”规定等,对现有行政权力事项(截至2014年8月31日)进行全面梳理。无法律法规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三定”规定等依据的行政权力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国务院、省政府已明确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市、县(市)区政府部门有对应或类似行政权力事项的,应予取消;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虽有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事项,提请修改相关规章后予以取消,一时难以通过修改相关规章取消的,提请本级政府研究予以冻结,未按程序经本级政府同意不得行使;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下级政府管理更加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牛远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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