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公布2015年食品药品治理情况典型案件
中国山东网3月9日讯 (记者 马文文) 9日,记者从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新闻通报会上获悉,2015全年济南市共查办各类食品药品违法案件1979起,罚没款1998.37万元,移交司法机关46件,有力震慑了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会上还公布了几起典型案件,具体如下:
典型案例1
章丘市明水道升肴菜店涉嫌经营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牛肉案
基本案情及违法事实: 2015年10月12日,章丘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章丘市动物防疫监督所举报,称查获章丘市明水道升肴菜店储存一批冷冻牛肉涉嫌未经检疫。章丘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涉事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依法对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单据及索证索票资料的涉案产品予以扣押。
经查,涉案冷冻牛肉计306箱,约7000kg,系章丘市明水道升肴菜店店主郑道升于2015年8月中旬分2次从济南市肉联厂(济南市维尔康水产批发市场)购进,查获扣押时尚未经营使用,货值金额为325500.00元。经营各方均不能提供有效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及相关购进单据。经多方检验,涉案产品挥发性盐基氮、兽药残留、总汞、镉等项目检验结论合格,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测结果为阳性。
经进一步调查落实,涉案产品为冷冻去骨牛后腱肉,原产国:巴西,生产日期:2015年02月20日,单位名称巴西VPR进出口有限公司冷冻屠宰场。
适用法律及处罚结果:因涉案产品尚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涉刑犯罪证据不足,不具备刑事立案条件。章丘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冷冻牛肉的行为,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予以立案调查,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给予章丘市明水道升肴菜店没收违法经营的冷冻牛肉306箱,做出了罚款玖拾柒万陆仟伍佰圆整(976500.00)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2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及违法事实:2015年10月10日,济南市历下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在历下区泉城路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购买的亿口鲜牌儿童牛排有两个生产日期。接报后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自济南品食客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15盒亿口鲜牌儿童牛排(鲜菇味)中2盒标有两个生产日期,分别是20150608、20141225。经向上海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查函确认: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销售的亿口鲜牌儿童牛排(鲜菇味)20150608这个批次的生产日期与生产企业标注的不同,不是生产企业打印的日期。
经查,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共销售标注两个生产日期的亿口鲜牌儿童牛排(鲜菇味)2盒,购进价格是每盒40.80元,销售价格是每盒49.00元。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产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玖拾捌元整(98.0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玖拾捌元整(98.00元)。
适用法律及处罚结果: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分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捌元整(98.00元);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3、合计罚没款人民币伍万零玖拾捌元整(50098.00元)。
典型案例3
章丘市健民医药有限公司违规经营医疗器械案
基本案情及违法事实:2015年4月,收到诺和诺德(中国)制药有限公司相关举报线索。4月21日,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分组对章丘市健民医药有限公司总部和李家埠药店、泉山药店、鲁宏药店、昌宏药店、明珠第一药店等5家门店进行检查,现场依法扣押了批号为14D07M、14D13M、13M14T、13M07K的可疑产品,并依法提取了该公司购进丹麦诺和诺德公司“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的入库明细。
经查,涉案4种批号的标示丹麦诺和诺德公司“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应依法认定为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6月1日,依法对章丘市健民医药有限公司立案调查,查明该公司自2014年7月至11月购进上述违法产品共计1349盒,货值金额共计20909.5元,各门店已销售上述产品1076盒,获违法所得16678元;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依法扣押273盒。
该公司经营未经注册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并处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适用法律及处罚结果:章丘市健民医药有限公司经营上述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并处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综合考量后依据上述规定,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6678元和违法经营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273盒,并处货值金额13倍罚款271823.5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288501.5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该违法行为。
作者:马文文 编辑:栾美群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