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个“最”字 济南国华印象户外广告或被罚8万元
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日前发布公告,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省城一广告公司。据了解,这家公司因未经登记发布户外广告与在广告中使用法律禁止用语将被处罚款超8万元。
根据《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高市监罚字〔2015〕7号),当事人为济南天闻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位于济南市市中区郎茂山北,成立日期为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注册资本为伍拾壹万元整,公司经营范围为国内广告业务;平面设计,展览展示服务;经济贸易咨询。
经查,自2015年1月4日开始,当事人在未经本局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情况下,使用位于济南市经十东路与凤凰路路口的双面单立柱广告位,为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布了宣传其“国华印象”房地产项目的“高新教育最优盘”的户外广告。截至2015年1月,广告费用为41338.5元。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而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也明确提出,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因此,管委会认定公司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及在广告中使用法律禁止用语的行为,违反有关法规。
2015年6月4日,市场监管局制发了向当事人告知拟处罚意见的《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高市监听告字〔2015〕7号),在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和挂号邮寄送达均无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告知书的情形下,于2016年2月4日通过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该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市场监管局提出听证申请。
因此,市场监管局结合《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责令其补办登记手续,罚款1000元,对当事人在发布的房地产户外广告中使用法律禁止用语的行为,责令其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41338.5元,罚款42338.5元,罚没款合计836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