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居民医保新政出台 有关待遇标准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自2015年元旦起施行,这标志着济南市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实现全面整合。据了解,截至2013年底,济南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数已达430万,在各项社会保险中是最多的。
根据实施办法,居民医保新政主要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之外的人员,包括:驻济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和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儿童以及其他18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在异地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除外。
济南市人社局相关人员解释,济南市居民医保新政以打破城乡界限、建立城乡一体化医保制度为方针,统筹兼顾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原有政策内容,实现统一统筹层次、统一筹资标准和筹资方式、统一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统一待遇水平、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基金管理“六个统一”。
“由于本次是两个不同制度的整合,加之原新农合为县级统筹,各县(市)区政策不统一,情况非常复杂。制度整合最大限度的兼顾了方方面面的因素,整体待遇有所提高,但由于是多种不同政策统一到一个标准上,不排除个别医疗案例可能出现待遇降低的情形。”相关人员表示。
据介绍,除基本医保的保障之外,今年按照2014年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济南市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由原新农合规定的20种大病,已经通过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扩大到了“所有病种”。居民在享受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超过一定额度的个人负担部分,还可以通过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予以补偿。
居民医保新政有关待遇标准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5年度的保费征缴工作即将开始,统一按新标准执行,在此提醒广大居民随时关注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