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04.03.2016  17:15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科字〔2016〕4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

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和高新区建委(建设局),有关单位:

2015年9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济南确定为国家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为确保完成任务,我们委托山东建筑大学研究编制了《济南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办法》(试行)。经专家评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现予印发。

联系人:王洪明                联系电话:66605643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 济南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办法(试行)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2月25日             

 

 

 

 

 

 

 

 

 

 

 

附件

 

 

济南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效果评价办法,便于在节能改造方案评审阶段快速核定节能量,促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济南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建设专项经费补助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其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满足公共建筑物常规功能的照明插座用电、暖通空调用电、动力用电等用能系统的改造。

对于满足公共建筑物特种功能用能系统,如医疗卫生建筑的大型医疗设备与系统、科研教育建筑的大型实验仪器与系统、信息数据中心的大型机房设备与系统等,可结合本办法,根据这些设备和系统所具有的单独的能源供应和计量系统核定。

第四条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基础上,提高建筑用能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改造后的建筑室内环境指标应有明显提高。

第五条   节能改造单位应按照《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 176)的要求,对改造项目进行节能诊断。在对建筑室内环境、用能设备及能耗现状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确定节能潜力,并编写节能改造实施方案。

第六条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以可提供能耗账单的单栋建筑、建筑群或其中一部分作为申报对象,申报对象一般应有独立的能耗计量装置。

第七条  节能改造效果应采用节能量及节能率进行评估。改造后的节能量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E con =E baseline -E pro +E cal                         (1)

式中 E con --- 节能量;

                E baselin e--- 基准能耗(即节能改造前,一年内建筑的能耗);

                E pro --- 改造后的能耗(一年内建筑的能耗);

      E cal --- 调整量。

改造后的节能率应按下式计算:

η =                                           (2)       

式中    η ---节能率。

第八条  对于使用多种形式能源的设备和系统,在进行节能量评估时,应将不同形式的实际能耗统一换算为等效电(常用能源等效电折算系数查看附录)。

第九条  公共建筑因围护结构、用能设备或系统损坏、使用年限到期或存在安全隐患进行更新时,应同步进行相应的节能改造。

第十条   用于确定节能量的数据来源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经过校准且确实可信的能源统计数据及财务数据;

(2)采用在检定有效期内的检测仪器测量得到的能源消耗数据;

(3)采用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认可的计算软件模拟获得的能耗数据;

(4)采用建筑节能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公认的能耗数据。

第十一条  采用校准化模拟法进行节能量计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能耗模拟依据济南市气象参数;

(2)除了节能改造措施外,改造前的能耗模型与改造后的能耗模型应一致。

第十二条  基准能耗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如果各年能耗逐年递增或递减时,原则上应按最近一年能耗作为基准能耗;

(2)如果各年能耗波动范围在±10%以内,则采用改造前三年能耗数据的平均值作为基准能耗。

第十三条   节能改造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使用要求的材料和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管理部门禁止、限制和淘汰的材料和产品。

第十四条  对于已申请其它单项政府补贴的节能改造技术,其节能量不计入本次节能率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节能改造方案应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1)改造方案的技术指标应满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 176)的规定;

(2) 应具有能耗监测系统,并将能耗数据传输到市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中心;

(3)对自控系统进行改造的项目,应根据自控系统总体情况、实现的自控功能,说明自控系统优化运行管理的合理性,阐明改造前后自控系统及运行模式的详细方案,正确计算自控系统改造的节能率;

(4)对于生活热水系统改造的项目,应根据原热水制备方式和热水消耗量,阐明热水系统改造方案的合理性及其替代的制备热水耗能量;

(5)依据《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 176),正确分析与计算暖通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及其它用能系统节能改造潜力。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采用账单分析法或校准化模拟法(如DOE-2、DeST等)对建筑物改造前后的能耗进行分析,并详细计算改造后的节能率。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如果不能提供科学的节能率计算依据,节能改造方案评审专家可依照表1~表5测算节能率。   


 

表1          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节能率核算值(%)

子 项

分 项

外墙、非透明幕墙5~7

围护结构

15~20

外窗、外门、透明幕墙9~11

屋面1~2

冷源4~5

暖通空调和生活热水供应系统

28~33

热源4~5

输配系统9~10

末端设备9~10

生活热水2~3

变压器1~2

供配电和照明系统

 

8~13

配电柜(箱)和配电回路1~1.5

无功补偿及谐波治理设备1~1.5

灯具2~4

光源3~4

暖通空调控制5~6

控制系统

9~14

生活热水控制1~3

照明控制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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