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出台立法前协商工作规则

08.01.2015  12:35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了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前协商工作规则》。我市明确,围绕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召开的立法前协商会议不仅会邀请有关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也将邀请社会各界代表人士参加。
  2007年,我市正式确立了立法前协商制度。至今,有数百名政协委员参加协商,并围绕立法项目提出了诸多意见、建议。根据工作规则,立法前协商是指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由市政府和市政协相关机构组织实施的听取意见、建议及立法论证等活动。
  工作规则明确,对确定进行立法前协商的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市政府法制办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也应把立法项目的征求意见稿送市政协社会文教(法制)委员会。市政协社会文教(法制)委员会在收到市政府规章征求意见稿后,及时组织有关政协委员开展调研,召开立法前协商会议,并在规定时间提出意见建议。立法前协商会议将邀请有关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代表人士参加。之后,市政府法制办将对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研究论证。这些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也将向参与协商的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作反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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