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容条例修订草案引争议 私、公权力冲突应慎重

06.07.2015  11:14

    济南市容条例修订草案引发争议,自家阳台、窗户上贴广告能不能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阳台、窗户外延堆放、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被褥、干菜等物品该不该罚?

  当私权力和公权力冲突时……

  近日召开的济南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初审,并通过该市人大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如不得私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外部改造装修,在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阳台、窗户不得张贴商业广告、宣传招贴等,一经公布便引来热议。有市民为此叫好,认为对城市公共环境的统一规范是好事;但也有市民认为这侵犯了公民的使用权。

  市民: 有人叫好有人反对

  记者连续几天在济南市区走访,发现草案中禁止的现象大量存在。其中,阳台窗户张贴广告和阳台外扩尤为严重。

  近日,记者来到济南市中区的馆驿街,街两边的楼房窗户或阳台上大多有广告,有的张贴着喷绘广告画,有的挂着红底白字的横幅,还有则是LED滚动屏,上面是“家教”、“心理咨询”、“装修”、“照相”等广告字样。“我在自家窗户上做标示,这是我的权利,凭啥不让?”从事装修生意的周先生一脸不解。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不少市民认为窗户、阳台广告缺乏统一制作,会影响市容市貌。也有市民认为,这种广告紧贴市民的生活需要,给居家生活带来了方便,只要张贴的广告不违反公序良俗即可。

  除了阳台广告,大部分老式小区都有阳台外扩的现象。“很多上世纪80年代建的房子户型较小,为增加面积,大多数住户都把阳台扩出去了。”纬北小区王先生说。

  该小区居委会统计显示,辖区内超过70%的业主外扩了阳台,其中不乏沿街阳台。一些小区住户为了便于晾晒衣物,还在阳台外面安装了晾衣架。而修订条例草案规定,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阳台、窗户外延堆放、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被褥、干菜等物品,也将被罚款至少50元。

  “如果真要罚款,那就只能拆除了。”和平路附近一新建大型小区业主表示。

  律师:私权力和公权力冲突应慎重

  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宋增宝律师认为,之所以引发争议,在于私权力和公权力的冲突。“居民对自己的房屋拥有居住和使用权。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居民的所有权通常到外墙立面就截止了。外墙外面的部分,可能不属于居民房屋所有权的囊括范围。”在他看来,为了能达到统一协调,进行一些限制性规定也无可厚非。

  “广告无论是贴在窗户里面还是外面,目的都非常明确,都是为了让房屋外面的人看到。现在普遍存在的推拿、按摩、美容等广告张贴随处可见,确实有碍观瞻,尤其是在城市公共区域或景点显眼位置。”宋增宝认为,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窗外晾晒衣物和窗户张贴广告行为进行规定,只能通过行政手段来调整,修订草案有其积极性一面。

  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相龙则认为,《条例》中的这些条款需要慎重。根据我国法律,财产所有权包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基本权能。禁止临街阳台窗户张贴广告的规定从财产所有权角度上看,实际上限制了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按照《物权法》规定,房产的所有权及于室内的全部,当然包括门窗玻璃本身。因此,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

  城管: 欢迎参与立法过程

  据济南市城管局相关负人介绍,目前执行的《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从1999年12月1日颁布施行,至今已有15年。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市容管理内容和标准较《条例》修订时已发生较大变化,现行《条例》已不能满足实际管理需要。

  他表示,市民对《城市市容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有何意见或建议,可通过电话、网站等途径参与条例修订草案的立法过程。“下一步,济南市城管局还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城管志愿者、市民代表、街办城管、执法队员等代表召开社会恳谈会,针对部分城市管理热点公开讨论,吸收社会意见。”